桂貞石

桂貞石

桂貞石,1940年出生,曾擔任四川省宣漢縣一所鄉村國小的教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貞石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40年
  • 逝世日期:2019年
人物經歷
1978年1月,時年38歲的桂貞石突然被帶走,被控犯強姦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式。
1978年1月12日,桂貞石因姦污女學生犯罪被宣漢縣公安局批准逮捕,次日被開除公職。4個月後的1978年5月25日,宣漢縣公安局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桂貞石姦污女學生。宣漢縣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28日作出的刑事判決認定,1973年以來,桂貞石在宣漢縣廟安、七里等公社任教期間,利用教師職權,採取對女學生關心、輔導作業、許願升學、贈送物資等手段,採取“說下流話、撫摸、欺騙引誘等手段”,先後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嚴重摧殘了身心健康,破壞教育革命”;姦污未婚婦女多人,且態度頑抗,拒不認罪。
宣漢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抗拒從嚴”的政策精神,桂貞石犯強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宣判當天,桂貞石不服判決,向當時的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1978年9月12日,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一審法院的有罪判決,認定桂貞石身為人民教師,目無國法,“膽敢利用職權強行姦污女學生”,駁回了桂貞石的抗訴。
桂貞石入獄服刑12年,直到1990年刑滿釋放。
2010年9月26日,四川省高院接受了桂貞石的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桂貞石強姦案進行再審。2012年2月,達州中院將該案發回宣漢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3年9月,宣漢縣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原公訴機關對桂貞石共指供了5起強姦罪的犯罪事實,但公安機關指控桂貞石犯強姦罪的主要證據,均為被害人陳述和檢舉,以及部分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且被害人陳述等諸多證據存在瑕疵和矛盾,證人證言只能證明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不能證明強姦事實。且被告人桂貞石一直是“零口供”,系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原起訴指控桂貞石強姦女學生杜某、冉某某、馮某某、唐某某和姦污未婚女青年袁某某、吳某某等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漢縣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桂貞石無罪的判決。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宣漢縣法院時隔近35年再次作出重審判決後,桂貞石和公訴機關均未提出抗訴、抗訴,判決已經生效。
桂貞石背負了35年的“強姦犯”身份,終於得到了法律的正名。
2013年9月,桂貞石被法院改判無罪時已年近73歲。他又開始申請恢復公職和爭取國家賠償金。2014年9月12日,桂貞石向宣漢縣教育局等部門遞交復職申請,以自己涉及的刑事案件獲得撤銷為由,要求恢復公職。
2014年7月,宣漢縣教育局、人社局等作出答覆意見,認為桂貞石在1977年8月5日寫下交代書,承認自己存在“指奸、猥褻五年級學生的行為,和已婚婦女有不正當兩性關係”等,1978年宣漢縣有關部門作出的開除公職處分,與1978年6月宣漢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沒有關係。
2015年9月10日,桂貞石向四川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被關押4000餘天的損失85萬元、因錯誤審判被開除公職的工資損失60萬元、精神損失費50萬元等,總計約198萬元。
2015年以“(2015)法賠立字第1號”文書決定對桂貞石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受理。桂貞石不服,隨後向四川省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019年,桂貞石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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