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海事局行政執法限時辦結制度

《桂林海事局行政執法限時辦結制度》是桂林海事局發布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海事局行政執法限時辦結制度
  • 發布單位:桂林海事局
第一條為提高我局行政辦事效率,最佳化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行政相對人向行政機關諮詢、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覆的制度。
第三條桂林海事局所有執法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對所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少於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
第五條局機關和各海事處,要通過政務公開,明確辦理事項、辦理機構、責任崗位、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六條各科、室、處對所辦事項應當按照我局已經對外公布的辦理事項時限,承諾所辦事項的辦結或者答覆時限。部門之間、內設機構之間的交接應當填寫有關項目審批流程交接登記表,保證按時辦結。
第七條限時辦結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部門之間、內設機構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第八條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出具書面憑證。從送達書面憑證之日即為辦結或者答覆的日期。
第九條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局領導應當親自督辦。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各科、室、處應當填寫有關辦理事項延期申請表,由受理事項的科、室、處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向局領導申請延期辦結時限,並說明原因,經同意後方可延期。
第十條辦理的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檢驗、檢測、鑑定或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有關科、室、處應當將上述程式所需時間在有關辦理事項收件回執中填寫清楚,告知行政相對人,並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一條局政務中心對進入政務中心辦理的事項實行預警、督辦,每月對各部門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對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部門和個人,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二條因科、室、處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逾時辦結。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逾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申請人答覆;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相對人。
第十三條行政相對人因自身責任,不按行政機關告知的時間到機關服務視窗辦理相關手續,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四條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行政相對人認為有關部門逾時辦結的,有權向我局法規、監察、人事或地方監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五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局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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