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福州商會

桂林市福州商會

桂林市福州商會成立於2004年8月8日。由駐桂閩籍從事房地產開發、金融業、農產品深加工、礦業開採、汽車銷售、金屬製品、餐飲業連鎖店、加盟店、建築裝修、娛樂業、教育諮詢以及多種蟲害防治技術等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商會以組織和引導閩商守法經營,協調和解決經營屐中的無序競爭、維護合法權益,創造良好企業形象和營造良好經營環境為目的,是福州、桂林兩地黨政聯繫管理非公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投資額已達百億元,上交各種稅收達幾千萬元,參與公益慈善活動如賑災、助學、關愛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及孤兒等捐款捐物額達上千萬元,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福州商會 
  • 上交各種稅收:幾千萬元
  • 至今投資額:百億元
  • 成立於:2004年8月8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宗旨——團結、自律、規範、服務;
辦公原則——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資金、自理會務;
辦公方針——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主要職能­——為會員提供相互交流和優勢互補的協作平台;積極推動零供商公平合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及時向政府反映企業訴求;幫助會員實現參政議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組織建設——現有會員單位、會員400個。設理事會、辦公室、專職秘書長;
會務活動——學習交流、商務考察、業務培訓、友好聯誼,提高會員綜合素質;
會員服務——會員維權服務,規範行業行為,提倡會員自律;
社會形象——推行企業文化、嚴格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維護自身權益;
公益事業——為貧困學生捐資助學,參與扶貧救濟及其它社會公益活動。
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引導、服務、發展以會促商、以商養會原則,促進商會健康發展,為桂林和福州兩地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作貢獻,商會將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搭建更大平台和拓展空間。

商會章程

桂林市福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桂林市福州商會
本商會簡稱:桂林福州商會
英文譯名:Guilin 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本商會地址:桂林市灕江路21號(金龍大酒店辦公樓三樓)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桂林市福州商會是由在桂林投資的福州籍工商企業界人士自願組 成的非營利性民間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經濟、貿易、旅遊的信息交流和關鍵設備,為政府招商引資,促進桂林和福州兩地經濟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加強會員間合作和交流,為桂林經濟和旅遊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桂林市鄉鎮企業局、桂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桂林投資環境,吸引福建籍的企業家到桂林投資。
二、 發揮會員各自渠道,積極為桂林引進資金、技術、設備、人才和先進管理經驗。
三、 開展經濟、技術、商業、經貿、旅遊、信息的交流和諮詢。
四、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交流和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組織會員參加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赴國內外參觀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 拓國內外市場。
六、 引導會員宏揚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商會會員由企業(團體)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履行入會手續。
二、 在桂林經商辦企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福州地區的人士。
三、 願意加入本商會的其他在桂林投資的閩籍工商業企業人士。
四、關心和支持我商會的知名人士以及對我商會具有影響的人士,可聘為本會名譽會長或授予其它名譽職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各項活動。
三、 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得本會引進的資金、技術、信息、項目。
四、 對本商會工作進行建議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 關心本商會工作,為本會發展獻計出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提供信息,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聘請名譽會長和其它名譽職務。
五、 討論和決定本商會重大事務。
六、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制定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專業機構和開辦實體,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 聘請名譽會長和其它名譽職務。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推選理事,增補或調整理事。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連選不能超過兩屆。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機構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企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法定人、代表人為會長,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員大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交設立專業機構,開辦實體及其負責人的建議,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擬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各種規章制度。
六、 協調各專業機構和實體間的工作,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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