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辦理
- 辦理機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注意事項,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辦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
注意事項
一、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二、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三、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四、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五、公民在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條件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辦理程式
一、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二、辦理申領手續,應當交驗戶口簿,採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三、繳納證件工本費。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辦理費用
一、對首次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
二、對農村五保戶、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年國家確定的絕對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領取政府定期救濟補助的特困戶,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免收工本費。
三、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減半徵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