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為機制類型論

根據行為機制的類型論是犯罪者類型論之一。即把犯罪原因的特徵與行為形式組合在一起,劃分犯罪類型。可劃分為:(1)厭惡勞動,不勞而獲的犯罪人——享樂型;(2)對財物誘惑的抗拒力薄弱的見財起意的犯罪人——貪利型;(3)攻擊性的暴力犯罪人——侵犯型或暴力型;(4)缺乏對性慾抑制的犯罪人——性慾型;(5)面臨危機的犯罪人——轉移型;(6)原始反應的犯罪人——本能型;(7)懷有自我確信感的犯罪人——預謀型;(8)未完成社會化的犯罪人—一自卑型;(9)非讓會團體傾向的犯罪人——團伙型或集團型;(10)綜合型犯罪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根據行為機制類型論
  • 屬性:犯罪學術語
社會學者羅布克根據社會因素與心理因素所形成的34個因素,把犯罪形式的特徵加以標準化,並同時加上犯罪的模式、犯罪手段.臨床發現,把犯罪者劃分為6種類型:(1)強盜;(2)嗜毒;(3)貪婪;(4)暴力;(5)詐欺;(6)多種方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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