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x22BlackJack\x22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核准《“Black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共二十一條,是綜合了多方面考慮和建議,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的對外規範性批示。該批示自2004年5月13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准《"Black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 文號:第56/2004號
  • 發布日期:2004-5-12
  • 執行日期:2004-5-13
  • 發文單位:澳門
介紹,“Black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第一條 用具,第二條 程式,第三條 博彩桌上之門數,第四條 銷牌,第五條 派牌,第六條 博牌,第七條 計分,第八條 紙牌點數,第九條 勝負,第十條 “BlackJack”,第十一條 和局,第十二條 保險投注,第十三條 額外投注,第十四條 額外投注的彩金,第十五條 特別彩金,第十六條 分門,第十七條 加注,第十八條 放棄牌局,第十九條 五張紙牌,第二十條 同門搭注,第二十一條 許可,附錄:術語介紹,

介紹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號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號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號訓令、第69/200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核准的幸運博彩《“二十一點”博彩正式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屬檔案內《“Black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經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號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號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號訓令、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69/200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十一)項、(十五)項、(十六)項、(二十七)項、(三十九)及(四十一)項的規定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Black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BlackJack”或“二十一點”博彩用具包括:
(一)設有台證及六個座位或六個座位以上的博彩桌一張;
(二)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紙牌,每副五十二張;
(三)用一副紙牌時使用一個金屬派牌盒和一張白咭,用一副或多副紙牌時使用一個派牌盒(牌靴)及視乎用牌一副或多副使用一張或兩張白咭;
(四)一部自動洗派牌機。

第二條 程式

一、紙牌可供一局或一局以上之用,並於開始時,按下列程式洗牌及派牌:
(一)由莊家洗牌時,紙牌須由任何一位博彩者將一張白咭插入其中,倘沒有博彩者欲插入白咭,則由莊家為之。如使用一副以上的紙牌時,則必須在最後三十張或三十張以上的紙牌之間插入第二張白咭,然後將紙牌放進金屬派牌盒或牌靴內;
(二)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只需將紙牌放進洗派牌機內,便可直接從機內將之取出派發。
二、牌局結束時按照所使用的用具採用下列程式:
(一)使用牌靴時,第二張白咭的出現表示此乃最後一局。取出白咭並完成此局後,將紙牌洗好;倘紙牌不宜再使用,則以新的紙牌替代之;
(二)不論第二張白咭出現與否,莊家有權在任何一局完結後洗牌;
(三)使用金屬派牌盒派發一副紙牌時,則只作一局之用,每一局完結後重新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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