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農民素質教育培訓管理暫行辦法》是株洲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農民素質教育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株洲市
根據《株洲市百萬農民教育培訓工程規劃》,我市將創新工作方式,整合培訓資源,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執行、資源整合、共同推進”的原則,開展農民素質教育培訓工作。為促進這項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培訓目的。幫助受訓對象掌握一門二、三產業的專業技能,並懂得相關法律法規、文明道德規範以及城市生活常識,實現勞動力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幫助受訓對象掌握1門一產業的實用科學技術,掌握和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提高務農能力,增加務農收入。
第二條培訓對象。年齡16—4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有培訓願望的農民,參加由部門實施的技能培訓。年齡16-60周歲的農民,參加由部門實施的農村實用技術培訓。
第三條培訓專業。按照“面向市場需求、服務非農產業”的原則,根據培訓學校與企業簽訂的用工契約來確定;對接我市農業產業發展和農業結構調整,選擇培訓專業和重點,技能培訓突出培訓基地的品牌專業和特色。
第四條培訓內容。技能培訓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就業崗位要求安排培訓內容,包括適應轉移需要的崗位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能、政策、法律、法規、安全衛生生活常識和公民道德規範,其中實操課的課時不得低於總課時的50%。農村實用技術培訓使參訓人員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的運用。
第五條培訓時間。技能培訓分為短期、中期、長期班三種類型,短期班的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內,中期班4-6個月,長期班半年以上。按產業分類,原則上二產業技能培訓為中、長班,三產業技能培訓為短、中期班,農業實用技術培訓為短期班。各專業的培訓時間由部門根據專業及用人單位要求確定。培訓時間一經確定,培訓基地不得任意縮短。
第六條培訓形式。技能培訓以定單培訓為主,實行脫產培訓為主,契約用工崗位必須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培訓學校自主招生、自主培訓、自主管理、自主對口推薦就業。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採取脫產辦學、集中授課、講座、網路、以會代培等方式。
第七條學員就業。技能培訓結業後,合格的學員由培訓學校發給培訓結業證並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鑑定,鑑定合格者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學校負責對口推薦就業,並確保上崗三個月後穩定率達到80%以上。
第八條培訓學校的確定。由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及部門根據《株洲市農民素質教育培訓基地認定辦法》(附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部門評定結果報同級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把符合要求的培訓基地向社會統一公布。
第九條培訓任務的下達。部門年初將培訓任務上報同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培訓規模和各培訓學校的專業、學制、費用、國家補助標準、推薦就業承諾等在當地報紙和電視台向社會公布,並下達至部門,部門下達至培訓基地。
第十條報名方式。堅持自願的原則,學員持戶口本或身份證到認定的培訓基地報名,培訓學校對錄取的學員據實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財政補貼資金補助標準。按部門的培訓項目要求進行補助,所有補助金以培訓券的形式發放給學員。學員只能享受一次補助,不得重複領取。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正常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十二條資金用途。農民素質教育培訓費屬於財政補貼資金範疇,不得挪作它用。補助資金只能專項用於受訓人員的培訓學費和職業技能鑑定開支。
第十三條技能培訓券的發放。培訓券由市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根據培訓基地錄用的學員名單及專業補助標準,委託部門或培訓基地持券發放給學員。培訓券實行實名制,券面應完整登記學員的姓名、戶口所在地和本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四條報帳。勞務技能培訓班每期開學後10天內,由培訓基地向學員所在縣級農民素質教育辦公室和部門辦公室報送名冊。學員結業後1個月內,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有關單位對培訓基地提供的學員花名冊和就業情況表以及回收的培訓券進行審查後,送財政局核定補助金額,財政局將培訓補助資金直撥到培訓基地。培訓合格學員轉移就業率達不到80%(含80%)的,按實際轉移就業人數進行結算。各種形式的培訓都必須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後才能報帳,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培訓檔案必須經市領導小組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建立台帳。培訓基地和部門必須建立勞務技能培訓轉移台帳。台帳要記錄受訓學員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培訓專業、參訓時間、家庭住址、就業單位和聯繫方式,對學員就業情況要跟蹤管理1年,跟蹤服務3年。
第十六條各級的職責。技能培訓以縣為單位組織實施,縣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及部門負責建立培訓生源庫、了解學員就業情況、組織項目驗收等。市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及部門負責認定培訓基地、督查教學質量,並對示範性培訓基地技能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情況匯總。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市勞務技能培訓規劃,鑑別訂單真偽、優劣,下達培訓計畫,認定培訓機構、統一相同專業培訓時間和公共課程,制定補助標準,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全市的勞務技能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開展調查研究,針對勞務技能培訓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十七條半年報告制度。培訓基地每半年應將勞務技能培訓工作進展情況向同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部門報告。縣匯總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項目監督。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以保證培訓質量和轉移效果。建立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同時,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承擔項目的培訓基地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市、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項目驗收。培訓基地完成年度培訓任務後,應進行自評,並將自評材料報同級部門。部門重點檢查學員培訓效果、享受財政補貼情況及培訓轉移就業台帳,對每一培訓單位檢查的學員人數不得低於5%,對抽檢不合格率在15%以上的,取消培訓資格;對項目實施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培訓和轉移就業存在嚴重問題的,將追究其責任。縣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時將本地項目的驗收情況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辦組織抽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