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管理辦法

《株洲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管理辦法》是株洲市人民政府下發給該市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該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的檔案。該檔案的下發是為規範株洲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治安巡防隊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的作用。該辦法是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 文號:株政辦發[2009]27號
發布令,管理辦法,

發布令

株政辦發[2009]27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區專業治安巡防隊(以下簡稱治安巡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治安巡防隊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治安巡防隊是依靠社會各方力量,協助專門機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組織。治安巡防隊員是政府出資開發的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契約制聘用人員。
第三條 城區以社區為單位按照6-10人的規模控制治安巡防隊人數。全市治安巡防隊總員額暫控制1000人規模,以後根據城市發展規模適當調整。治安巡防隊在社區掛牌辦公,統一稱謂為:株洲市ⅩⅩ區ⅩⅩ街道ⅩⅩ社區治安巡防隊。
第四條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全市城區專業治安巡防工作進行領導、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區專業治安巡防工作的領導、指導、協調、調度、監督和檢查,確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開展,不斷提高治安巡防工作水平;制定治安巡防隊工作制度和相關規定,加強治安巡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組織招聘、培訓巡防隊員,嚴格核定巡防隊隊員員額並逐一分配到各街道;協調治安巡防隊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關係,處理與治安巡防工作有關的事務;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治安巡防工作經驗,及時報送台賬、報表等相關信息資料;督促本級財政撥款及時到位,保證工資按時發放。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分別與本街道巡防隊隊員簽訂勞動契約並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建立分配到本街道的治安巡防隊員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和服務;根據實戰需要將區綜治辦分配到本街道的巡防隊員再分配到所屬各社區;建立治安巡防隊工作績效考核制度並審查所屬各社區治安巡防隊工作績效。治安巡防隊員勞動契約每兩年簽訂一次。
第七條 社區為本社區治安巡防隊提供辦公場所;建立本社區治安巡防隊值班登記台帳和出勤考核制度,對本社區治安巡防隊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考核。
第八條 治安巡防隊員統一在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且實際常住在本轄區內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零就業家庭和下崗人員中公開招聘。
第九條 招聘城區治安巡防隊員須經過四個環節:政審,包括資格審查和政治審查;體檢,包括體格檢查和體能測試;考試內容包括文化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和時事知識;公示,對政審、體檢、考試都合格者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通過公示並經審核批准,方可參加培訓。
第十條 治安巡防隊員培訓工作由區綜治辦組織,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並納入下崗培訓計畫,實行免費培訓,公安機關予以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治安巡防隊在社區居委會的直接管理和指揮下,在轄區公安派出所和社區民警的指導下開展巡防工作。巡區發案數量和治安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列入工作績效考核範圍,與獎懲掛鈎,隊員工資中的300元作為浮動工資。
第十二條 治安巡防隊負責轄區內的治安巡防,維護轄區治安秩序;負責對本轄區可疑人員的查詢,在公安機關指導下配合做好重點要害部位、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對現行違法犯罪及時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將抓獲的現行犯罪嫌疑人員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處理;開展法制宣傳和安全防範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治安巡防隊員統一著裝上崗,佩戴巡防標誌和編號牌。重點到無圍牆、門衛、物業保全的居民小區和小街小巷進行巡查,掌握各處地形等情況,同時與小區樓棟守護人員建立工作關係,並提示、幫助消除治安、安全隱患。治安巡防隊根據實戰需要適時調整巡防線路、巡防密度和巡防班次、時間。巡防隊員每日按班次與巡區各居民小區門衛或樓棟守護崗雙向簽到。
第十四條 治安電子防控系統負責監控主要街道、銀行、廣場、車站、碼頭等公共部位和治安複雜場所。巡特警主要負責巡防重點街道、廣場及周圍區域等人流密集場所。小區物業保全主要負責小區內查問嫌疑人員、防範各類案件發生。單位及場所保全隊員主要負責維護責任範圍的安全秩序,搞好安全防範。樓棟守戶崗主要負責巡查外來可疑人員,開展鄰里守望和安防宣傳。治安巡防隊隨時保持與巡區及鄰近派出所治安電子監控室、街面巡特警、相鄰社區治安巡防隊的通訊呼應,及時向派出所治安電子監控室、街面巡邏民警、相鄰社區治安巡防隊、轄內小區物業保全、樓棟守護崗通報現行警情或疑似警情,充分發揮銜接、聯結上述各種治安防範力量的作用。同時在協查可疑部位和人員,制止、抓獲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時可請求支援,形成覆蓋全社會的聯防聯控、動靜結合、協同配合的治安防範網路。
第十五條 治安巡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巡防隊員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命令,文明巡邏,依法辦事,熱心幫助民眾,努力滿足民眾的合理要求。
第十六條 治安巡防隊員不得進入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居民住宅等內進行檢查。禁止巡防隊員參與查處賣淫嫖娼、賭博等治安案件和審訊犯罪嫌疑人等警務活動。禁止治安巡防隊員對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給予罰款、沒收錢物等處理。對超越職權或冒充警務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予以解除契約關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不得安排或變相安排治安巡防隊員參與辦案和其他警務活動。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隊員執行拆遷、收費等巡防職責範圍之外的任務。
第十八條 治安巡防隊的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巡防隊員工資可參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1.3倍發放。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各區為巡防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並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統一配備服裝標識和裝備,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承擔。市財政按月將市財政承擔部分撥付到各區財政專戶。區財政按核定分配人數將市財政撥付的資金連同應由區財政承擔的經費部分及時劃撥到各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九條 各區必須嚴格核定並如實上報治安巡防隊員人數。市財政局、市綜治辦每年組織兩次對各區治安巡防隊員集中點驗,並不定期對治安巡防隊實地檢查、點驗。
第二十條 治安巡防隊員在治安巡防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街道綜治辦申請市、區人民政府或綜治部門予以表彰,並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治安巡防隊的工作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組建城市社區專業治安巡防隊工作規程》(株辦發〔2002〕14號)同時廢止。原各區所聘社區專業治安巡防隊員需重新審核並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組建治安巡防隊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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