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是柳林縣的國家權力機關。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由所轄15個鄉(鎮)民主選舉產生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
- 轄區:15個鄉(鎮)
- 目的:選舉產生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任期:每屆任期五年
組織任期,組織構成,行使職權,
組織任期
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組織構成
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於1981年11月,現為第九屆。截至2011年6月,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共有代表173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行使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柳林縣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柳林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柳林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柳林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
(六)選舉柳林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柳林縣出席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議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柳林縣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柳林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