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規定》是柳州市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災用水,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柳州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規定
- 屬性: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災用水,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水源包括市政消火栓、農村給水管網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網以及取用河流、水庫、塘壩等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
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等項目紅線範圍內的消火栓、消防水
池等消防水源,應由產權人、使用權人或管理人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
防水源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明確消防水源設施管理職責,建立消防水源管理和考核機制,協調解決消防水源設施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的建設、維
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由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區)人民政府分工分別負責,經費應及時撥付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財政、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監督此項經費的使用。
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消防水源,促進消防水源建設和維護市場化;鼓勵農村消防水源的維護經費通過村級公益事業經費的渠道解決。
第六條 國土空間規劃、市政道路和供水專業規劃的編制當與消防水源主管部門編制的消防水源專項規劃相銜接,應滿足消防規劃的相應要求,明確消防水源的設定內容。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市政道路和供水專業規劃時,對涉及消防水源設定的內容應當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據消防規劃有關消防水源建設的內容、消防水源現狀,制定消防水源建設年度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組織落實消防水源建設年度計畫。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應每年報送次年消防水源建設計畫,經發展改革部門投資決策程式審核後納入政府投資計畫,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對於涉及消防水源相關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審批部門應及時核准項目手續。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消防水源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實施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配合消防救援機構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並將消防水源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
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統一對縣(區)級的消防水源進行維護和管理,也可以由所屬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相關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
農村消防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維護和管理,村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本村消防水源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財政、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水源建成後的使用,可將具備取水條件的河流、水庫、塘壩等作為滅火救援備用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水源的義務,發現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取用、停用消防水源等行為,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供水主管等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消防水源的設計、施工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
消防技術標準。
消防水源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水源設定明顯標誌;在易碰撞消火栓的
地點設定防撞設施。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設定,設定間距不得超過120米;當道路寬度超過60米時,應在道路兩側交叉錯落設定消火栓;市政消火栓距路邊不宜小於0.5米且不大於2米,距建築外牆或外牆邊緣不宜小於5米;管道上不應安裝影響消火栓使用的其他設施。
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築保護地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地區和建築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地區,消火栓的設定間距不宜超過60米。
第十三條 工業園區、大型商貿區、居民區等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消防水源,未建設或者建設標準不達標的,或因消防水源嚴重不足構成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區域,轄區政府應指導相關部門及管理單位進行補建並滿足標準要求。
危化品工業園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水源需求評估,綜合考慮交通、水源等因素,合理規劃設定消防水源,建設能夠滿足重型消防車停靠和吸水條件的消防取水平台。
林區、含有林區的 A 級旅遊景區等區域,應當因地制宜設定消防水源,文化和旅遊、林業、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城鎮供水主管等部門按規範要求配建市政消火栓、修建消防水池及消防取水平台。
具有市政供水管網並可供消防車通行的市政道路和有給水管網的農村居住聚集地,應配建市政消火栓。
不具有給水管網、水量水壓不符合消防給水要求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城鎮和農村,應修建消防水池或者消防取水平台,並配備手台消防水泵、消防水槍及水帶等裝備,保證火災撲救需要。
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和鄉鎮居住區2公里範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地段,應修建消防取水平台。
第十五條 消防水源應當與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防水源建設、改造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項目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參加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將竣工圖紙報項目所在地消防機構備案存檔;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將項目建設資料移交維護單位。
第十六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實施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加強對消防水源的日常檢查巡查,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進行專門檢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圖、設定地點、形式、數量、編號等內容的消防水源檔案;
(二)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消防水源資料報送本級消防救援機構;
(三)及時將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管徑、壓力、分布圖等資料報送本級消防救援機構;
(四)定期維護保養消防水源,對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試水一
次,並清除消防栓內污水,確保隨時提供消防用水;
(五)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等消防水源損壞的,
及時維修並恢復使用。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建立、實施本村消防水源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並將消防水源檔案信息及時報送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水源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消防水源建設不符合建設標準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核心實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發現消防水源需要維護保養的,應當自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通知相關維護部門、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
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水源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列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和供水企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
水源檔案管理,在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時,應當及時向消防機構提供相關水源資料信息。
消防救援機構與住房城鄉建設、通信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急救等公用企業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救援需要。
第二十一條 消火栓不得用於與火災撲救、搶險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工作無關的事項,因綠化、環衛、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消火栓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單位,其公益性用水應當在供水部門另行指定的取水點取水。
第二十二條 消防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搶險救援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部門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撲救火災、搶險救援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
在消防機構未到達火災或者搶險救援現場前,其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在撲救火災、搶險救援時使用各種水源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影響消防水源使用的行為:
(一) 擅自拆除、遷移、停用、挪用消防水源;
(二) 埋壓、圈占、遮擋、損壞、盜竊消火栓;
(三) 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挪用、移動、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設後拆除、遷移的原則進行拆除、遷移,新建設的消火栓必須符合建設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拆除、遷移以及修復、重建消防水源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道路建設、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的計畫性施工,有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盜竊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在消防水源的規劃編制、建設、監督、維護、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火栓,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消防水池,指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者移動消防水泵吸水,或者設定在高處直接向滅火設施重力供水的儲水設施。
消防取水平台,指在海洋、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地段按照國家標準修建的可供消防車和消防水泵吸水的平台。
消防供水管網,指給予防火、滅火等消防用水供給的管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