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專利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

柳州市專利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發明人開展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增強廣大市民的專利意識,加快提高我市的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權擁有量,扶持一批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特別是推動我市原創性技術發明,促進全市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及獎勵對象
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對象為專利申請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
發明專利授權獎,獎勵對象為發明專利權人地址在柳州市轄區內的發明專利發明人。
發明專利實施獎,獎勵對象為在本市實施的有效發明專利、而且發明專利權人地址在柳州市轄區內的發明專利發明人。
第三條 資助範圍
自2003年1月1日起,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時發生的專利申請費用和委託營業地址在本市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所支付的相應專利代理費用等可以申請資助。
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資助對象,應先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申請資助。
專利代理費資助應與專利申請費資助同時申請,或在獲得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後申請。
第四條 資助金額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單位的專利申請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進行資助,個人的專利申請費用按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辦理減緩手續後的實際繳費額再加100元(作為複印、郵資、交運等費用)予以資助。
(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用按上述方法計算所得金額減半資助。
(三)專利代理費按發明專利申請資助代理費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代理費6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代理費200元。
第五條 獎勵範圍及金額
(一)2003年1月1日以後獲得固內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發明專利授權獎,獎勵金額為2000元/件。
(二)2003年1月1日以後獲得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獎,獎勵金額為3000元/件。
(三)2002年1月1日以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並在專利有效期內在本市實施套用的,給予發明專利實施獎,獎勵金額為3000元/件。
對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的發明專利,不重複獎勵。
第六條 資助及獎勵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要求,且具有市場套用前景;
(二)專利申請權屬及專利權屬明確:
(三)同一年度資助的專利申請,同一單位一般不超過十項,同一個人一般不超過五項發明,三項實用新型和——項外觀設計。
(四)優先資助發明專利的申請。
(五)優先資助政府科技計畫項目成果的專利申請。
(六)申請發明專利獎勵的,應已獲得發明專利證書。
(七)承諾填報反映資金使用效果的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表。
第七條 申請資助及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柳州市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申請表》或《柳州市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柳州市發明專利實施獎勵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代辦處開具的繳費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發票原件;申請人為單位且發票原件已報銷入賬的,須提供單位開具的證明及其複印件:
(三)國家知閣產權局及其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安口書及其複印件;
(四)該專利申請檔案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摘要附圖》;
(五)申請入為單位的,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委託辦理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六)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加送營業地址在本市的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代理費發票或收據。
(七)申請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的,在獲得《專利證書》後二個月內,須提供該證書及其複印件、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情況的有關證明(企業營業執照或個人居民身份證)。
(八)申請發明專利實施套用獎勵的,須提供有效專利證書或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契約副本的複印件;實施單位證明及實施單位有效資質證明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特殊行業資質證書等;實施情況簡介及市場預測分析報告。
第八條 資助及獎勵程式
(一)申請:填寫《柳州市專利申請金、代理費資助申請表》或《柳州市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並在“申請人簽章程”簽名、蓋章,同時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審查:由柳州市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對符合資助條件或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登記、並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審查後簽發領款通知(兼作憑證);受理時間是每周二(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上午工作時間。
(三)領款:申請人按須,款通知(兼作憑證)上的時間、地點和要求辦理。領款手續。
第九條 資助資金及獎勵資金的管理
(一)資金來源:從當年科技三項經費支出。
(二)柳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得到資助和獎勵的專利項目進行跟蹤和統計,申請人應在得到資助或獎勵後三年內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報一份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表,以便了解、掌據此資金的使用效果及專利實施情況和問題。
第十條 違規處理
(一)申請資助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黨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全額追回已資助或獎勵的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已獲得資助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申請時的承諾填報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表的,市知識產權局可取消其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資格、發明專利授權獎勵資格及發明專利實施獎勵資格。
(二)專利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專利代理人道德規範條例,不代理明顯不符合“三性”要求的專利申請,不弄虛作假。一旦發現違規者,並經調查核實確有兩次以上嚴重違規行為的,市知識產權局將不再向專利申請人提供由該事務所代理的專利申請費和代理費資助,並由該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第十一條 柳州市知識產權局在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前,對相關專利保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柳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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