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兩輪電動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柳州市市區兩輪電動車銷售、登記備案、通行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盜搶兩輪電動車案件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兩輪電動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3月27日
- 發布機構:柳州市人民政府
- 實施:2012年4月1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27日發布)第一條 為了規範柳州市市區兩輪電動車銷售、登記備案、通行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盜搶兩輪電動車案件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四城區、柳東新區管委會、陽和新區管委會所轄範圍內的兩輪電動車銷售、登記備案、通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兩輪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驅動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車輛。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適用範圍內的兩輪電動車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使用臨時標識牌和臨時登記證。
第五條 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屬的四城區人民政府、柳東新區管委會、陽和新區管委會、宣傳部、工信委、工商局、質監局、財政局、物價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兩輪電動車管理工作:
(一)工信委、工商局、質監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兩輪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質監局負責向社會公布現行的電動腳踏車的國家技術標準。
工商局依法對電動腳踏車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二)公安局負責開發《柳州市兩輪電動車登記備案系統》,對資料庫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對兩輪電動車登記備案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監督、指導登記備案工作的開展和實施;負責長效登記備案階段兩輪電動車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三)四城區政府、柳東新區管委會、陽和新區管委會負責在集中登記備案階段組織實施辦理登記備案工作。
(四)宣傳部負責開展對兩輪電動車規範管理的宣傳活動。
(五)財政局負責對開展兩輪電動車規範管理所需費用安排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六)物價局負責對開展兩輪電動車規範管理所需費用及收費項目進行審核,並向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立項核定。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六條 登記備案管理分為兩個階段,即集中登記備案階段和長效登記備案階段。集中登記備案階段時間為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長效登記備案階段自2012年7月1日起。
第七條 兩輪電動車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和臨時登記證的式樣由柳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監製。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和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叄年。有效期滿後,依照規定進行換領。
第八條 在集中登記備案階段,四城區政府、柳東新區管委會、陽和新區管委會應當在轄區內設定便民登記點,並組織實施兩輪電動車登記備案工作。
在長效登記備案階段,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當在下轄的四城區大隊、陽和大隊、車管所和車管所河西分所設定便民登記點,並組織實施兩輪電動車登記備案工作。
第九條 在集中登記備案階段開始前已購買,及在此階段內新購置兩輪電動車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集中登記備案階段時限內,到居住地或暫住地轄區登記點進行免費登記備案,並交驗車輛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兩輪電動車業務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屬單位的,提交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被委託人合法身份證明);
(三)車輛來歷證明;
(四)車輛出廠合格證。
在長效登記備案階段,新購置的兩輪電動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以上資料到任意一城區交通警察大隊登記點進行登記備案,並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工本費。
第十條對改裝、拼裝及有鑿改痕跡和被盜搶嫌疑的車輛,不予登記備案上牌。
對已登記備案的兩輪電動車,禁止改變其結構、構造和主要技術參數,不得提高最高時速。禁止安裝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第十一條 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必須在規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塗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和臨時登記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臨時登記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及臨時登記證。
第十二條 兩輪電動車臨時標識牌、臨時登記證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持身份證明到登記點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補換牌證業務。
兩輪電動車已登記備案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兩輪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身份證明、臨時登記證到登記點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已登記備案的兩輪電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自兩輪電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攜帶雙方身份證明、臨時標識牌、臨時登記證到登記點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已登記備案的兩輪電動車被盜搶,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後,車輛所有人持公安機關的受理通知到登記點申請備案;各登記點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停止辦理該車輛的各項業務,待車輛尋回或者發還後,再恢復辦理業務。
第十五條 各登記點業務人員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核發兩輪電動車臨時牌和臨時登記證。
第十六條 登記點受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申請的,應噹噹日審核材料、查驗車輛,對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核發臨時標識牌及臨時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條 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臨時標識牌,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臨時登記證。兩輪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第十八條 兩輪電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十九條 兩輪電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輛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二十條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兩輪電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第二十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兩輪電動車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未滿16周歲不得駕駛。
(二)不得駛入機動車道;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不得超過1.5米。
(三)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四)應當避讓盲人;
(五)轉彎前應減速慢行,嚴禁轉彎時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六)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七)駕駛時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駕駛時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車;
(十)駕駛時應與前方或者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十一)設有轉向燈的兩輪電動車,在轉彎時應提前開啟轉向燈;
(十二)在制動失效時應下車推行;
(十三)禁止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十四)在交通阻塞時不得在機動車之間穿行;
(十五)不得逆向行駛;
(十六)駕駛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按其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確保全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十七)不得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相關規定;
(十八)駕駛兩輪電動車時應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十九)駕駛兩輪電動車時應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
(二十)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二十一)不得載客營運;
(二十二)兩輪電動車可以搭載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時只可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兒童,搭載六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坐椅。
達到駕駛兩輪電動車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駕駛時不得載人。
(二十三)駕駛兩輪電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十四)嚴禁醉酒駕駛;
(二十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兩輪電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未設停放地點的道路上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停放地點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統一划定。
車站、碼頭等客流量大的站點,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設定停放車輛場地,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車輛停放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兩輪電動車資料、檔案管理和信息採集工作,建立車輛信息管理網路,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兩輪電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造成人身傷亡或僅造成人員輕微傷、輕微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
(二)不適用於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適用一般程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資料對兩輪電動車所有人或交通違法行為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兩輪電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通行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警告、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兩輪電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車輛。
第二十七條 工商部門應當會同質監部門加強對電動車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電動車質量及銷售領域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兩輪電動車所有人按自願原則投保兩輪電動車商業險種。
第二十九條 其他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登記備案上道路行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在國家、自治區出台新修訂的涉及兩輪電動車的法律、法規後,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