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柞水縣委辦公室、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柞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柞辦發〔2015〕24號)精神,設立柞水縣民政局,加掛柞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柞水縣民政局
  • 地點:柞水縣
  • 類型:政府機構
  • 下設機構:辦公室
職能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職責

職能加強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3.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縣民政事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縣級社團登記、年檢和社團基金會的管理和監管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縣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年檢,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呈報褒揚革命烈士及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業務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辦縣“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安置、管理,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指導、協調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七)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實施減災計畫,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八)負責全縣防災減災工作,制定本級救災應急預案,指導鎮辦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安排儲備、調運救災應急物資等。
(九)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及城鎮三無人員救助工作。
(十)協助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農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開展村務公開和鎮(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活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制定本縣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四)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工作,移風易俗,推進文明喪葬。
(十五)擬定全縣行政區劃,負責全縣鎮辦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工作,組織調處區際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地名標誌設定、管理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呈報工作。
(十六)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福利機構及敬老院、福利院的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社會棄嬰和孤殘兒童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質審核、呈報、扶持保護政策落實,社會福利資金支助項目的評審、檢查、實施、監督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轄區內養老機構的設立和審批。
(十七)指導協調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流浪少年兒童的救助和保護工作。
(十八)負責轄區內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活動點的審核;管理民族宗教事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十九)負責《老年法》的貫徹實施,建立基層老年網路,承辦老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黨務、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機關會務、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規範性政策法規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職級晉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局內外協調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綜合性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救災股(救災募捐辦公室)
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救災捐贈和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負責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負責災情信息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減災工作的監督管理;擬定減災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縣救助站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縣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縣雙擁、優撫、安置等有關地方規定、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安置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業務工作,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雙擁模範縣、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與駐軍單位的聯繫;負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和烈士家屬的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等級評定的核查申報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涉軍維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四)民政事務股(民族宗教股)
指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定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換屆選舉工作;擬定城鄉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基層民眾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擬定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擬定兒童收養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承擔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收養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擬定全縣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縣際和縣內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協助擬定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並督促實施,擬定少數民族居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引導、指導、促進宗教和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加強各民族和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搞好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五)事財股
組織實施民政財務規章制度和監督檢查全縣民政事業費的預算和管理使用;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行政事業費、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安全、接待、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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