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耀昌

林耀昌

林耀昌,男,汕尾市原人大代表。2013年3月,陸豐原潭東村委會主任林鍵國實名舉報汕尾市人大代表林耀昌違規經營公墓斂財數億元,引發社會關注。2013年4月3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3年5月2日被罷免人大代表職務。7月16日,林耀昌被陸豐市公安局抓捕歸案。林耀昌胞兄林耀宗在此之前也已經投案並被刑事拘留。林耀昌一案由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被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耀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中國
個人簡介,實名舉報,事件情況,私人承建公墓,違法用地被罰,家屬回應,立案偵察,案件審理,一審宣判,

個人簡介

林耀昌,廣東汕尾市人大代表。2013年3月,在南農網路問政(網路問政縣市行)上,一篇由實名舉報人林鍵國所發的帖子“廣東‘墳爺’違規經營公益性公墓斂財數億元”的帖子矛頭直指林耀昌。帖子稱,林耀昌從潭西鎮人民政府手中承包下潭西鎮安福公益性公墓(以下簡稱“安福公墓”)後非法經營,獲利超三億。
2013年4月3日,汕尾市人大代表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3年5月林耀昌因涉嫌犯罪被罷免人大代表職務。

實名舉報

2013年,南農網路問政(網路問政縣市行)上,一篇由實名舉報人林鍵國所發的帖子——“廣東‘墳爺’違規經營公益性公墓斂財數億元”的帖子,矛頭直指廣東汕尾市人大代表林耀昌。帖子稱,林耀昌從潭西鎮人民政府手中承包下潭西鎮安福公益性公墓(以下簡稱“安福公墓”)後非法經營,獲利超三億。帖子所指的安福公墓是陸豐市第一家公益性公墓,系林耀昌投資經營。
陸豐市原潭東村委會主任林鍵國在多個網站實名舉報汕尾市人大代表林耀昌違規經營潭西鎮安福公益性公墓斂財數億元的違紀違法的事實,隨後陸豐市責令該公墓停止違規建設和經營活動、拆除超規模超標準墓地。
被舉報的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於2013年4月3日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陸豐市紀委同時對涉及“墳爺”非法占地一事的多名領導幹部進行立案查處。
“墳爺”事件的曝光,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同的強烈反響。有部分當地市民反映,如果沒有檢舉人在網上實名舉報,當地紀檢部門能否主動去查?還有一部分市民則疑惑,當地還有沒有“房爺”、“墳爺”這一類的腐敗分子?但總的來說,大部分市民對於事件曝光後,陸豐市紀檢、公安部門很快做出反應和處理的行為,還是相當滿意的“。墳爺”這兩起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正在立案處理中。
2018年9月,林耀昌尚在服刑期間,又被林鍵國舉報涉嫌貸款詐欺。就在68天前,陸河縣檢察院以涉嫌貸款詐欺罪,對林耀昌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定,林耀昌涉嫌貸款詐欺的數額高達6030萬元。

事件情況

私人承建公墓

安福公墓是陸豐市民政局2008年7月16日批准建設的公益性公墓。潭西鎮政府將該公墓委託轉給陸豐誠易信用擔保公司總經理林耀昌建設、經辦和管理。
安福公墓安福公墓
舉報人林鍵國稱, “法人是鎮政府,經營卻是私人。”導致了本該服務於本鎮居民的安福公墓,被肆無忌憚地賣給外地人,並且每平方米實際售價超過2000元。安福公墓實際銷售墓穴8000多座,每座收入在二萬至十幾萬元不等,非法所得高達三億元。
安福公墓是公益性的,不需要稅務票據,只開寫公墓的收據,因此無法核實售價。根據安福公墓提供的票據顯示,公墓收費並未超過物價局的核定標準。能夠查實的是,安福公墓超範圍經營,對非本鎮人員違規銷售墓穴953座。
按照陸豐市民政局規定,公益性公墓每個墓穴占地不應超過1平方米,根據網貼顯示,安福公墓實際每個墓穴的大小都在8到25平方米。該負責人證實,所建墓穴占地大小以6、8、10個平方較為普遍,無1平方米以下的墓穴。安福公墓一些墓位沒有附火化證明或遷墳證明,這不免為一些違規土葬的行為提供了機會。

違法用地被罰

安福公墓除了殯葬涉及諸多違規之外,用地也屬非法。陸豐市國土局2013年的專案調查結果顯示,安福公墓分兩期向省、市林業部門申請使用林地並獲批准,第一期占用林地面積1.7公頃,第二期占用林地面積6.71公頃。儘管陸豐市國土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也將其列入公墓特殊用地規劃區,但用地手續尚未辦理,屬於未批先用。陸豐市國土局對其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對其罰款8萬多元。
安福公墓安福公墓

家屬回應

2013年7月24日林耀昌家屬在廣州華威達酒店向媒體發布聲明,參加的媒體有:CCTV、新華社、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新快報、信息時報、今日關注、今日一線、法制追蹤、南方農村報、奧一網、大洋網、金羊網、南方法制網等。
林耀昌侄子林春強24日下午在廣州向媒體高調宣稱,網帖“廣東‘墳爺’違規經營公益性公墓斂財數億元(人民幣)”是舉報人林鍵國的一面之詞,屬於惡意誣告,其要為林耀昌洗刷冤情。舉報人林鍵國當天則斥其行為非常荒唐。
林春強稱,林耀昌管理陸豐安福公墓是受政府委託,有政府批文為證,其是在當地政府多次邀請後才決定投資安福公墓的,林鍵國的舉報實屬誣告。“關於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對於林鍵國指“林耀昌利用安福公墓斂財數億元”,林春強予以否認,“安福公墓投資6000多萬元,目前收入只有1000多萬元,還在虧本經營階段。”

立案偵察

2013年4月3日,汕尾市人大代表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經陸豐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陸豐市委批准,對涉及此事的責任人陸豐市潭西鎮黨委原任書記和現任書記、潭西鎮政府原任鎮長和現任鎮長,市民政局原任局長、原分管殯葬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和市民政局現任局長等領導幹部進行立案查處。2013年5月2日林耀昌因涉嫌犯罪被罷免人大代表職務。
2013年4月14日,陸豐市公安局對林耀昌發出“網上追逃令”。2013年7月,“墳爺”林耀昌被抓捕歸案。林耀昌胞兄林耀宗在此之前也已經投案並被刑事拘留

案件審理

2014年8月21日林耀昌因欠下當地農村信用社巨額貸款逾期未還被起訴。汕尾市陸豐法院對該案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開庭審理。庭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標的均沒有爭議,林耀昌對其提供的擔保也予以承認。
實名舉報人林鍵國表示,2013年12月,經廣東省銀監局、廣東省農信社初步查實“墳爺”關聯貸款6800萬元,其後,他繼續向有關部門舉報“墳爺”林耀昌勾吉他人涉嫌使用公司名義利用高評估抵押物價值進行騙貸的問題。近期,又發現“墳爺”夥同他人涉嫌騙貸近億元的線索,已向廣東省有關部門舉報,汕尾市銀監分局日前已回函告知受理。
2014年11月5日,東莞第二市區檢察院正式回復媒體答覆函稱。答覆函中稱,應當以非法占用農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於日前向東莞市第二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林某忠(林耀昌之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決定對林某忠不起訴。
“墳爺”案開審
2015年1月13日,備受關注的陸豐“墳爺”案有了最新進展。受廣東省高院指定管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此前受理該案,並計畫於上午開審審理。“墳爺”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此案刑事部分開庭審理距案發已過了近兩年的時間。
廣東陸豐“墳爺”受審 曾違建3232處墓穴廣東陸豐“墳爺”受審 曾違建3232處墓穴
庭審拒認罪
受廣東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2015年1月13日,東莞市第二法院公開審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庭審持續3小時。法庭上,辯方做無罪辯護,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二審被追加行賄罪 當庭認罪
距離第一次開庭已過去大半年,2015年9月17日再次站上被告席的林耀昌被公訴機關追加了“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稱,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農地罪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林遂找到好友吳某(另案處理),希望吳幫忙出面找時任陸豐市公安局局長陳俊鵬(另案處理)說情,請求陳對林從輕處理。吳某答應,當月5日,林耀昌與吳某經商量後,決定由吳某約陳見面,乘機向陳求情。其間,林將現金20萬元交給吳某,準備由吳轉送陳。當日下午,陳應約來到覽表村與吳見面,吳就林被立案偵查一事向陳求情。陳準備離開時,吳某將林事先準備好的20萬元放到陳的汽車後備廂內。
2015年9月17日的庭審中,林耀昌對被追加指控的行賄罪當庭認罪,承認送了20萬元現金給陳俊鵬,但認為其並無謀取不正當利益。“我被立案偵查是受了誣告陷害的,我以前並不認識陳俊鵬,當時是想找他解釋一下事情的原委,以及我未經詢問就被罷免人大代表的事情。送了錢後,陳俊鵬也沒有為我求情,過了十多天我反而被通緝了。
林耀昌是否有自首情節,成為了昨天控辯雙方辯論的一個焦點。林耀昌說:“我在立案前十個月,在接受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詢問時就已主動交代,當時偵查機關還沒掌握我的行賄情況。”公訴機關反駁稱,林耀昌是在偵查機關掌握到一定的事實後才交代了上述情況。隨後公訴機關還出示了偵查機關所提交的說明書,證明在林耀昌交代行賄事實前,偵查機關已獲得相關證據。
庭審結束後,林耀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對於向陳俊鵬送錢的動機,他一再堅持“解釋”的說法,他說自己在被立案偵查時,曾通過政府以及公安機關反映意見,但均未被採納,所以才想到要找陳俊鵬解釋清楚。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31日下午,東莞市第二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益墓園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林耀昌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林耀昌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林耀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對其所犯行賄罪減輕處罰。
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林耀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刑期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
宣判後,林耀昌表示不服,要求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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