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市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3、加強統籌全市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市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加強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4、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5、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6、加強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上級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性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制訂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計畫,指導組織實施非教育系統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的組織協調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檢查;負責擬訂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省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各類專家、高層次人才的選拔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產業基地及進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全市人才巨觀管理和人才資源整體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海外留學和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上級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和維穩工作責任制,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參加全省公務員統一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員的考察工作並辦理任免手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和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科學考評機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市級勞模和其他市級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協調各部門全市性表彰工作。主管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市委組織部委託辦理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審核備案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懲戒辦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做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並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的落實,會同相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負責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組織執行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企業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中央、省、荊州市在松單位及全市所有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負責本局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領導批示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機要、保密、檔案、綜合治理、政務值班、後勤保障及接待聯絡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研,協調編制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信息化建設。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技術職務、人事檔案、學習教育培訓等人事工作;承辦局系統幹部的培養、考察、選拔調配工作;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定、晉升的申報工作;負責本局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實施局系統爭先創優、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的市級規範性檔案草案,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法制宣傳、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清理、備案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入口網站建設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規劃。
(四)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並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及局系統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信息的收集、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金管理和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實施;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創業帶動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並組織實施創業示範基地建設;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行政審批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人才交流會、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負責對外受理本部門所有審批事項,對需要由其他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辦理的事項承擔綜合、協調、指導、督辦的責任。負責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行政許可、特殊工時制度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批備案、職工退休條件審批、因病非因工傷殘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因病非因公傷殘職工提前退休審批申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核申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年審等行政審批事項。
(七)外出務工人員工作科(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定全市外出務工人員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者跨地有序流動的政策,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協調處理涉及外出務工人員的重大事件;協調外出務工人員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外出務工人員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外出務工人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和協查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資格年檢和新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報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承擔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松工作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內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的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市內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
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審批、申報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審批;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和認定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市外人員(不含專家)規劃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全市企事業單位和中、省、荊州市駐松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
(十一)公務員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擬訂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能力建設相關制度,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按規定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承擔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的申報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公務員教育培訓與考核獎懲科。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協調市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完善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及省級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政策,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部門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國家、省、荊州市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公務員懲戒政策。
(十三)勞動關係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制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公布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服務;承擔市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科。
承擔全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管理科。
貫徹執行上級關於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核備案工作;辦理養老保險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條件審批;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按相關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按相關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因病、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工作的政策、法規、檔案;擬訂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地方性規範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土地徵用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休條件審批。
(十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社會統籌辦法、個人醫療賬戶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及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全市勞動人事調解仲裁體系,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按照《中共松滋市委組織部、中共松滋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共松滋市委市直機關委員會關於市政府部門機關黨組織機構設定及黨務幹部配備的意見》(松編辦發〔2010〕4號)的規定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中共松滋市委編制委員會關於市政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配備的意見》(松編髮〔2010〕11號)的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總會計師1名;市公務員局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其他事項
(一)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措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