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洋教育基金會

松洋教育基金會

黃布鎮松洋教育基金會是由廣東省龍川縣黃布鎮松洋村眾多關愛鄉村教育事業的鄉賢、老闆共同創立的基金會。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本村學校基礎設施建設、獎教獎學、扶助貧困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布鎮松洋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Huangbu Songyang Education Foundation
章程,資格,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名稱:龍川縣黃布鎮松洋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的宗旨:支持本村學校基礎設施建設、獎教獎學、扶助貧困學生。
第三條 基金會的辦公地址:龍川縣黃布鎮松洋村村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本村籍特困學生和高中考入大學本科以上及初三考入龍川一中的學生;
(二)對本村學校進行獎教獎學;(主要是對在鎮級以上獲獎的教師、學生進行獎勵)
(三)資助本村學校基礎建設;
(四)資助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五條 基金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公推或公選可以連任。

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對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或為基金會捐贈叄萬圓以上者,擔任本會理事;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願意承擔本會規定的義務;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和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八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監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如本地學校在職教師,時任幹部;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九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5、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企事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各級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捐贈協定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資金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解除捐贈協定。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將經費收支決算、預算及時進行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教育基金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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