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阿桑
- 位置:洞朗地區西南方
洞朗地區位於我國西藏亞東縣阿桑村以南約13公里處。洞朗自古屬中國西藏地方管轄。清光緒八年(1882年)的《西藏賦》記載:“自 帕克哩(即帕里)至支木山(即吉布馬珍)一帶藏猛穀日納官寨,此內為唐古特境 (即中國西藏),此外為哲孟雄境,其東為布魯克巴……由拉格爾行八日,至帕爾,與布魯克巴交界,山川險阻,難以出入。”
其中的東阿桑雖屬下亞東。
光緒十六年(1890年)的《中英會議藏印條約》第一條中規定:“藏哲邊界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摯山起,至廓爾喀邊界止。”東阿桑地區被劃歸英占屬地,吉布馬珍山(吉姆馬珍山)成為中、不、錫三國交界點,洞朗地區仍在中國界內。——但是,同年,噶廈在對下亞東土地人口調查中,將東阿桑劃為——差民應支差役賦稅屬地。
光緒二十年(1894年)以後,洞朗草場——由西藏邊民向噶廈支差之地,變為——東阿桑人向噶廈的租借草場。
民國四年以後,洞朗草場收歸下亞東主管,仍租給東阿桑人使用,但——因租金問題一直糾紛不止。
民國二十七年,由東阿桑和下亞東雙方頭人立下保證,執行亞東總管判決:“東阿桑人是住在門堆的噶丹頗章(即噶廈)的臣民……每年要向下亞東支應各種差役賦稅250兩藏銀”。——可見,東阿桑在清朝晚期至民國一個階段,實際上由下亞東管理。
民國四年以後,洞朗草場收歸下亞東主管,仍租給東阿桑人使用,但——因租金問題一直糾紛不止。
民國二十七年,由東阿桑和下亞東雙方頭人立下保證,執行亞東總管判決:“東阿桑人是住在門堆的噶丹頗章(即噶廈)的臣民……每年要向下亞東支應各種差役賦稅250兩藏銀”。——可見,東阿桑在清朝晚期至民國一個階段,實際上由下亞東管理。
正是因為這種歷史關係,下亞東牧民長期在洞朗放牧及中國長期巡邏洞朗,而印度、不丹長期沒有進入洞朗,直到2017年6·18中印洞朗對峙事件,後來印度人不得不返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