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港澳同胞回鄉定居入戶由市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主管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辦理對象:面向個人
- 承諾期限:25
-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時間
- 受理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法定期限: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要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辦事視窗:各鎮街公安分局辦證視窗
- 收費標準:《戶口簿》10元/本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
辦理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居民出國(境)定居註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條件
經批准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入籍、外籍華人復籍、中國公民退出中國籍和華僑、台灣居民以及港澳居民申請回我市定居入戶。
所需材料
1、港澳居民在我市定居:
(1)申請人的港澳身份證、回鄉證及回鄉定居書面報告;
(2)屬未成年小孩還須提供出生證明,由擬定居地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監護人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申請人關係證明;
(3)原籍村(居)委證明,申請人與擬定居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擬定居地村(居)委會接收證明;
(4)擬定居地的房屋證明及申請人與房主關係證明;
(5)申請人經濟、生活來源證明。
辦理流程
港澳居民持相關證明材料的到定居地公安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報公安分局審定,再報市公安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