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核發

東莞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核發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受理。

基本介紹

  • 主管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法定期限:1個工作日
  • 辦事視窗: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 辦事地址:東莞市寮步鎮寮城中路二號路車輛管理所
  • 受理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承諾期限:1個工作日
  •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 聯繫電話:22610023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視窗辦理,網上辦理,

辦理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四十九條。

辦理條件

1、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丟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聯複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或者經登記審核崗簽注“與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聯複印件。原件因上次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已收存的,可以不收存。
3、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機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複印件必須用A4型白紙複印,不足A4型紙的證明資料須貼上在A4型白紙上。

所需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聯複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注:該證明由檢測站機構通過網路上傳到車管所);
(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注:該表由檢測機構通過網路上傳至車管所)
(六)若委託代理的,需填寫統一格式的《機動車業務委託書》和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七)根據新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視窗辦理

第1步
車輛報檢
各安檢機構業務視窗
第2步
車輛上線檢測
各安檢機構環保檢測線/安全技術檢測線
第3步
掃描資料、上傳數據
各安檢機構業務大廳
第4步
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各安檢機構業務視窗

網上辦理

車輛在檢測站檢測時,相關數據通過網路上傳到車管所。車管所進行遠程檢驗,對檢驗合格的,合法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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