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

《東莞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結合實際而制定的一項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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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視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
第三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
實行集中採購的採購項目,由集中採購目錄確定。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
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實行分散採購。分散採購的,採購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採購。
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自行採購。
第四條採購人採購屬於本部門或者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鼓勵本市誠信企業、地方優質產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
第六條 政府採購實行採購操作與監督管理相分離,逐步擴大採購範圍和規模。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與集中採購機構不得歸於同一直接領導分管。採購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集中採購機構負責人。
財政部門履行對本級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電子化政府採購,市財政部門根據上級部署,制定本市電子化政府採購體系推廣規劃,逐步建立全市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
第二章 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八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
第九條 市、鎮(街)共同出資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出資較多方作為採購人,出資相同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採購人。
跨鎮(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採購人。
對採購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報項目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集中採購機構由人民政府分別依法設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的社會代理機構,在我市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向市財政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採購屬於集中採購目錄中通用類項目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屬於集中採購部門集中類目錄和分散採購項目的,採購人可以選擇集中採購機構或者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人委託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部門集中類目錄和分散採購項目中屬於國家、省、市屬重點項目或者採購金額較大的採購項目,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社會代理機構。較大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確定並公布。
採購人在財政預算下達一個月內,應當向同級集中採購機構遞交通用類採購項目列表、擬由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和金額較大項目列表。
集中採購機構對本年度內通用項目聯項合併後按計畫進行採購,採購人無特殊採購要求的不得拒絕聯項合併採購。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和金額較大項目的社會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採購代理資格,並在核准的資格範圍內代理採購業務,不得超範圍代理。
第十四條 採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對本單位採購人員的監督和培訓;
(二)編報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三)依法委託並協助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或者自行採購;
(四)選定代表參與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五)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並簽訂採購契約,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和辦理採購契約備案;
(六)負責對採購檔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八)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採購人應當選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本單位的採購員,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一)本單位在編人員;
(二)熟悉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財會知識;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辦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採購員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採購人應當加強對採購員的管理,對採購員承辦的政府採購相關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並接受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
市財政部門建立政府採購供應商庫,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通過一般資格審查的,可以申請加入政府採購供應商庫,並可以在該審查周期內參加東莞市無特殊要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投標。除已審查的資料發生變更、實質上不再符合資格條件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審查範圍內的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供應商投標,不得在開標後以審查範圍內的資格不符為由對供應商作廢標處理。
項目對供應商資格有特殊要求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設定特殊資格審查事項。
供應商不得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不得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第十七條 凡參加國家、省、市屬重點項目或金額較大採購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應當接受資格預審。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潛在供應商提供資格預審申請材料,資格預審公告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及內容、採購項目需求、資格預審的內容、標準和方法及供應商提交資格證明檔案的時間和地點。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參照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供應商資格預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三章 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 採購人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專項列入本單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或者申報年度追加預算內,按照法定程式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 採購人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採購項目以及資金預算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
(二)集中採購項目和分散採購項目分別逐項列明項目名稱、數量及金額;
(三)實行配備標準或者資產限額管理的項目,已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採購人應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年度執行中追加的政府採購預算,以及本單位自籌資金用於政府採購的預算,結合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將屬於該目錄範圍內的採購項目及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季度分月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採購人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應當明確政府採購項目基本情況、採購方式、組織形式和預計採購時間等具體內容,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和資金符合政府採購預算;
(二)相同品目的項目歸併編列;
(三)對採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者論證;
(四)預計採購時間與採購方式程式所需時間基本一致。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採購人報送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採購人修改。
採購人應當按照核准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進行採購。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或者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但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項目,應在實施採購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
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採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重複採購同一品目或類別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二十三條 公開招標國家、省、市屬重點項目或者採購金額較大的項目,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徵詢有關專家對採購檔案的意見,被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該項目的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及東莞市優先採購產品目錄中產品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檔案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指定貨物的品牌、參考品牌或者供應商;
(二)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三)以單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四)投標產品製造商的特別授權條款;
(五)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應當規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其投標檔案。
以單一來源、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進行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不要求供應商提交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採購的,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將招標檔案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
供應商認為招標檔案的內容損害其權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間或者自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理由成立的,應當修改招標檔案,重新組織政府採購。
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於二十天。
招標檔案公開發售時間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招標檔案售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政府採購中,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公布採購預算。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可以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進行評標。
執行國家統一收費標準或者主要考慮投標人業績、經驗和人員配備等要素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得以價格作為評審的唯一決定因素。
技術相對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製作工藝要求比較成熟的貨物,其技術標準統一,性能、質量相近或容易比較的,應當以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審。
採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對貨物、服務的技術設計方案或技術要求不確定的,或者技術標準、規格要求難以描述確定的採購項目,可以進行兩階段招標,先從投標方案中優選技術設計方案,統一技術標準規格和要求,再按照統一確定的設計方案或技術標準組織最終招標和投標報價。
第三十條 招標採購中,在投標截止期滿前提交有效投標檔案的供應商,或開標後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檔案實質性條款做出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採購外,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並書面答覆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
(一)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式符合規定的,根據採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採購。
重新組織招標或財政部門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財政部門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認為重新組織採購所需時間不能滿足採購時間要求的,可在明確採購檔案中相應條款變更情況並徵得全部投標人同意、報財政部門同意後,即時進行採購。
(二)招標檔案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或程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令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檔案,按照規定程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的,在談判、詢價過程中對政府採購檔案作出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可以從其他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選擇補充;補充後仍不足三家或者沒有可供補充的合格供應商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採購人可以按照符合採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已選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原則,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獨立進行評審,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遵守評標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評審情況和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不得擅自改變採購檔案所確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
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對採購檔案或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或評審工作過程中,向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完成後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採購人,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五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超過五個工作日未確認又不書面說明理由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採購結果公告。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採購結果通知書,並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並公開評審結論性意見等相關資料,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查詢招標、談判和詢價等程式的有關資料,供應商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審查並答覆;供應商對審查和答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複審或者廢標申請。供應商質疑和複審的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採購項目和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起質疑,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質疑供應商對質疑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部門投訴。
質疑、投訴的提起及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簽訂和履行契約
第三十九條 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契約方式約定。政府採購契約適用《契約法》。
第四十條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根據《契約法》及採購檔案的有關規定擬定政府採購契約條款。契約標的、數量、金額、服務承諾、履約方式等必須與採購檔案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檔案保持一致。
政府採購契約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價款酬金、數量、質量、履約時間和地點、爭議處理的方式等。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列示支持我市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採購政策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條款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總金額不得超過原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採購優惠政策的採購項目不得採取轉包、分包方式履行契約。
第四十二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採購人應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傳送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契約副本兩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契約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簽訂補充契約的,應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四十三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其委託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市財政部門同時記錄該不良行為。
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採購人可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四十四條 採購人應當自契約履行完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邀請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政府採購項目所使用的財政性資金,由採購人按規定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支付給供應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東莞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19日。各鎮(街)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套用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扶持東莞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的發展。市法制局7日公布對《東莞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於政府採購物品作出上述要求,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至於政府部門採購了何種物品,《辦法》要求其需“曬出來”。《辦法》稱,市(鎮)兩級政府應當推廣電子化政府採購,逐步建立全市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
採購員將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辦法》的一個特色在於對採購人員作出各種限定。
本單位在編人員;熟悉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財會知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有符合這三項“硬指標”,方可擔任所在單位的採購員。特別注意的是,採購員不能一做到底,將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對於想要加入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辦法》稱,通過一般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可以在該審查周期內參與東莞市無特殊要求的政府採購項目,除已審查的資料發生變更、實質上不再符合資格條件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審查範圍內的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供應商投標。
《辦法》稱,採購人不得在政府採購檔案中規定排斥潛在供應商等方面的內容,更不得在採購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採購檔案不能指定貨物的品牌
指定貨物的品牌、參考品牌或者供應商;區域或者行業限制;以單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投標產品製造商的特別授權條款——此四項內容將不能寫入政府採購的檔案當中。
《辦法》稱,供應商認為招標檔案的內容損害其權益的,可在公示期間或者自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理由成立的,應當修改招標檔案,重新組織政府採購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原則,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獨立進行評審,不得向外泄漏評審情況和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為了防止在採購中出現“貓膩”,《辦法》提出購買與監管必須分離。採購機構當依法獨立設定,隸屬於同級政府,不得與任何政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監管機構與集中採購機構不得歸於同一直接領導分管,採購監管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集中採購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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