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四)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推薦有
影響有代表性的黨外人士擔任各級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培養、選拔、安排黨外人士擔任縣級和局(科)級行政領導職務的工作;做好黨外後備幹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隊伍的建設工作。
(五)負責開展以祖國統一為重點的海外統戰工作;聯繫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士;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對台工作和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當好縣委、縣政府在對台、僑務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組織、領導、管理、協調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對台、僑務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涉台事務;負責台胞、台屬、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及其社團和歸僑、僑眷需要協調辦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負責聯繫海內外工商界社團和代表人士,調查、研究並反映我縣
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情況,協調關係,提出政策性的建議。
(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
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調查研究、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的管理;聯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考察和推薦工作;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事宜;指導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指導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宗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部門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開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調查研究黨外知識分子的情況,反映意見,協調關係,提出政策性的建議;聯繫並培養黨外知識分子中的代表人物。
(九)負責開展海內外統一戰線宣傳工作。
(十)受縣委委託管理現工商聯、僑聯副科級以下幹部;負責基層統戰幹部任免徵求意見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基層黨委統戰工作;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統戰工作;負責統戰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訓工作;聯繫指導縣工商聯工作;代管縣僑聯、海聯會、統戰理論研究會、光彩事業促進會等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