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電子商務協會,是由東海縣委縣政府的支持下於2012年3月成立,協會為從事水晶行業的電子商務經營的個人或企業提供培訓認證等服務,為完善提高東海縣電子商務服務和業績再填動力,為打造東海水晶的網路品牌發力,做發展東海水晶產業文化的領頭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海縣電子商務協會
- 地點:東海縣
- 成立時間:2012年3月11日
- 性質:地區性社團組織
協會宗旨,協會性質,協會業務,協會成長,東海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門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東海縣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
協會性質
協會業務
協助協會會員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行與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調查和研究,開展電子商務地區交流與合作,同時對會員具有約束力,起到監督和協助會員成長的作用。
協會成長
2012年3月11日協會成立,會長司其健
2013年4月,協會組織電商公益捐款,為東海縣麻汪村被火嚴重燒傷的兩個孩子出一份力。
2013年5月,協會發起成立東海縣電子商務產業聯盟,為打造東海地區電子商務集群再發力。
東海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東海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Donghai Crystal E-commerce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性質:為我縣經營電子商務行業的企業、自然人相關機構及水晶界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全縣經營電子商務行業的企業、自然人相關機構及水晶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主創業、勇於創新,為推動東海縣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連雲港市東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海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東海縣國際水晶珠寶城西區二樓。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全縣經營電子商務行業的企業、自然人相關機構及水晶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主創業、勇於創新,為推動東海縣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連雲港市東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海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東海縣國際水晶珠寶城西區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水晶電子商務行業服務的職能;二是水晶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電商經營者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規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建立網路誠信體系,營造放心的網上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構築產業聯盟,促進電子商務行業向規範化,專業化發展。具體是: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我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經濟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與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水晶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網路服務、網路運營平台、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水晶製品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運營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電商運營決策提出建議,為行業協會的會員提供服務;
(二) 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網商進行監督,淨化行業環境,促進我縣網上水晶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三) 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提升“東海水晶”知名度,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的競爭力;
(四) 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對虛假宣傳、壓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監督,維護公平競爭;
(五) 規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建立網路誠信體系,營造放心的網上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六) 組織開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支持會員創業和就業。在人員培訓、技能培養、人員招募和儲備等方面集中投入,建立人才信息庫和體系化的人才培養流程,促進人員就業和員工合理流動,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在財務管理和融資、運營技術和理念、產品及貨源支持和組織、硬體設施採購和租賃、代運營等方面為創業者提供支持和幫助;
(七) 組織開展網商之間、網商與實體市場、網商與物流、網商與平台等方面交流,構築水晶電子商務產業聯盟,發揮規模優勢和信息資源共享,在新技術、新行銷手段和行銷理念等方面加大研發投入和創新嘗試機會,促進新技術、新理念和高科技經營手段及運營方式方面在行業內的套用及普及,提升商家經營的科技水平和技術含量,增加行銷收入,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實現共同發展;
(八) 組織參加國內外有關電子商務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電子商務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引進並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電子商務行業的政策,開展與電子商務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 做好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幫助會員積極爭取政府及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優惠政策,協助政府及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為政府對行業發展方向提供決策依據;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我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經濟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與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水晶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網路服務、網路運營平台、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水晶製品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運營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電商運營決策提出建議,為行業協會的會員提供服務;
(二) 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網商進行監督,淨化行業環境,促進我縣網上水晶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三) 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提升“東海水晶”知名度,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縣水晶電子商務行業的競爭力;
(四) 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對虛假宣傳、壓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監督,維護公平競爭;
(五) 規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建立網路誠信體系,營造放心的網上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六) 組織開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支持會員創業和就業。在人員培訓、技能培養、人員招募和儲備等方面集中投入,建立人才信息庫和體系化的人才培養流程,促進人員就業和員工合理流動,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在財務管理和融資、運營技術和理念、產品及貨源支持和組織、硬體設施採購和租賃、代運營等方面為創業者提供支持和幫助;
(七) 組織開展網商之間、網商與實體市場、網商與物流、網商與平台等方面交流,構築水晶電子商務產業聯盟,發揮規模優勢和信息資源共享,在新技術、新行銷手段和行銷理念等方面加大研發投入和創新嘗試機會,促進新技術、新理念和高科技經營手段及運營方式方面在行業內的套用及普及,提升商家經營的科技水平和技術含量,增加行銷收入,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實現共同發展;
(八) 組織參加國內外有關電子商務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電子商務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引進並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電子商務行業的政策,開展與電子商務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 做好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幫助會員積極爭取政府及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優惠政策,協助政府及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為政府對行業發展方向提供決策依據;
(十) 通過協會集中推廣宣傳、會員自發宣傳等方式,加大水晶文化方面的研究和推廣宣傳,提升東海水晶及協會本身的知名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系統的天然水晶文化知識,宣傳天然水晶常識和普及消費者對行業及產品的認識和認知程度;
(十一)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水晶電子商務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水晶電子商務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 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創新型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 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水晶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網路服務、網路運營平台、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二) 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水晶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網路服務、網路運營平台、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個人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申請材料審核和覆核
(三)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 由協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水晶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網路服務、網路運營平台、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二) 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的水晶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網路服務、網路運營平台、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個人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申請材料審核和覆核
(三)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 由協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十一) .對於在行業內有重要影響力,對協會做出重要貢獻的,由會長/秘書長提名,由理事會表決任命為理事會、常務理事,名額不超過本屆理事會三分之一。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與該項工作相關聯的部分常務理事和部分理事參加,不定期、不定人數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研究協會的相關工作,並檢查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其所做出的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追認通過方能生效,追認的方式可以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協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立黨支部,隸屬中共東海縣個體私營經濟協會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