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訴東亞成民間借貸糾紛案是2014年10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訴東亞成民間借貸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0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商)初字第16269號
原告東方。
被告東亞成。
原告東方與被告東亞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本院法官邱婧婧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何小梅、吳玲玲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於2014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亞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及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東方起訴稱:2014年1月7日,東亞成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東方借款。2014年1月9日,東方借給東亞成現金5萬元,東亞成口頭承諾一周內歸還借款,當時未寫借條。2014年2月11日,東方向東亞成索要借款,東亞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還款。2014年3月6日,在東方的反覆要求下,東亞成向東方補寫《欠條》一張,同時書面承諾於2014年3月31日前全部還清。後經東方多次催告還款,但東亞成以種種理由推脫,至今未償還東方欠款,嚴重損害了東方的權益。故東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東亞成償還原告東方借款5萬元;2、訴訟費及公告費由被告東亞成承擔。
原告東方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欠條》,證明東亞成於2014年1月9日向東方借款5萬元,並於2014年3月6日補寫了《欠條》,承諾於2014年3月31日前還清借款。
證據二、東方手機189XXXXXXXX與東亞成手機189XXXXXXXX的簡訊往來,證明東亞成借款的過程及東方催要的事實。
證據三、趙惠娟證人證言,證明東方系趙慧娟的姐夫,東方從趙惠娟處拿了建設銀行卡號為×××的銀行卡並取款45000元,用於向東亞成交付借款。
證據四、趙惠娟名下卡號為×××建設銀行交易查詢單,證明東方從趙惠娟的建設銀行卡中取出45000元加上手頭現金5000元交給了東亞成。
被告東亞成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被告東亞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本院庭審質證,原告東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符合有效證據形式要求,故本院對東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查明:
東亞成於2014年1月9日向東方借款5萬元,東方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東亞成於2014年3月6日向東方出具《欠條》一張,確認了借款事實並承諾於2014年3月31日前還清欠款。
截至本案庭審之日,東亞成尚未歸還任何欠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東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東方與東亞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東方向東亞成提供借款後,東亞成應當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償還借款。東亞成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故東方要求東亞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東亞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東方借款本金五萬元。
如果被告東亞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東亞成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抗訴請求數額,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抗訴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抗訴權利。
審判長邱婧婧
人民陪審員何小梅
人民陪審員吳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