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

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

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成立於2014年9月,屬湖南省岳陽市民政局管轄區民辦非單位,專業從事考古書法、學術書法、傳統書法研究、成人書法進修教研、書法師資力量培養等非營利性為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宗旨是在文化法規允許範圍內從事書法學術和理論、書法基礎和書法創作等志願研究服務,保護中國書法國粹的傳統思想,為社會服務。法定免稅,所地湖南省岳陽市中建-岳陽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
  • 外文名:Calligraphy Art Research Institute of Oriental
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岳陽市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自願民辦、從事考古書法、學術書法、傳統書法研究、書法進修教研、書法師資力量培養等非營利性為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岳陽市書法學術和理論、書法基礎和書法創作等志願研究服務,保護中國書法國粹的傳統思想,為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岳陽市民政局,原則上屬於法定免稅單位。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岳陽市中建-岳陽中心。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余芳,院長葉飛。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5萬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公益書法義展、書法進校園普及講堂、書法學術研究、個人書法展、本院內部書法進修班、發展書法愛好者隊伍建設和管理等。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4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或理事長任命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通過理事長(院長)再任命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書法研究員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研究員以下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由舉辦者直接任命,副理事長由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會名譽理事,由理事會理事2/3以上成員通過產生。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負責對本院會員的審核、甄選以及發證。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由本院兩名以上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按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批准,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二)名譽理事會會員:由本人向本院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院理事會成員2/3表決通過批准,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三)單位會員:由申請單位向本院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院理事會成員2/3表決通過批准,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研究員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書法研究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書法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研究員以及其他從事書法研究負責人;
(六)負責編篡研究院書法研究知識成果、書法教學研究類教本及其他國中級(業餘書法1-6級)教材大綱綱要等。
本單位隊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其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由舉辦者或在理事會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名譽理事、研究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研究員以及名譽理事成員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研究員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名譽理事長由名譽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名譽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名譽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名譽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名譽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名譽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名譽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名譽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名譽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倡導名譽理事會成員做好書法學術研究工作,與地方各界書法機構、文化機構、教育機構建立書法學術研究橋樑,吸收書法成員,推廣和弘揚中華民族書法文化理念。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余芳。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個人字畫收藏等。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4年6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東方書法藝術研究院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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