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嶽文學藝術獎

東嶽文學藝術獎

東嶽文學藝術獎是山東省泰安市政府設立的最高文藝獎項。東嶽文學藝術獎分文學和藝術兩大門類,共設小說、戲劇等12個獎項,每三年評選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嶽文學藝術獎
  • 地區:東嶽
  • 設立:山東省泰安市政府
  • 分類:文學和藝術
人民政府令,辦法內容,

人民政府令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泰安市東嶽文學藝術獎評選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洪峰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泰安市東嶽文學藝術獎評選獎勵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推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激發文藝工作者的創作熱情,繁榮文學藝術創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泰安市東嶽文學藝術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文藝獎項,每3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 東嶽文學藝術獎按專業類別分為以下獎項:
(一)文學類分為小說、戲劇廣播影視劇本、文學作品集(詩歌散文、報告文學、兒童文學等)、文學評論和理論研究4個具體獎項;
(二)藝術類分為導演(戲劇、影視、歌舞劇等)、戲劇(集體獎和個人獎)、電影電視(廣播劇、電視片 電視綜藝演出)、音樂(聲樂、器樂、詞曲)、美術(書法、攝影)、曲藝(小品、雜技、相聲等)、舞蹈(民族舞、現代舞等)、民間藝術8個具體獎項。
第四條 、 東嶽文學藝術獎各專業的具體獎項設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獎勵等級,其中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6名。
每一具體獎項的獎勵作品總數,不得超過符合條件的該類別申報作品總數的50%。
第五條 、 評獎活動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
(二)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
(三)堅持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突出泰安地方特色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東嶽文學藝術獎評選獎勵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政府設立東嶽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具體負責東嶽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市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擔評審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七條、 市評審會應當由市有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文藝界(文藝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具體人選,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
市評審會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由相關專業或學會中具有一定學術成就、德藝雙馨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個專業評審組人數不少於7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人。
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或評審的直系親屬有作品參評的,該評審不得參加本屆的評獎工作。
第二章 評審
第八條 、 凡我市各文學藝術門類、各文化單位的專業或文藝團體及個人創作表演的文藝作品,發表或演出後被公認為水平較高的,均可參加評獎。
市外文學藝術作品宣傳泰山、泰安並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的,也可以參加評獎,不受參評條件的限制。
第九條 、 參評作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的個人文學專集、專著;
(二)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單篇文學作品;
(三)省級以上部門、省級以上文聯各藝術家協會主辦的比賽、調演、展覽中的藝術作品;
(四)市直部門、駐泰省以上單位、市文聯各藝術家協會主辦的文藝比賽、調演、展覽中獲獎的藝術作品;
(五)我市單位或個人創作並在市級以上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廣播劇、影視劇、電視片、電視綜藝演出作品
第十條 、 單位或個人申報東嶽文學藝術獎的,向所在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由其審核後統一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直單位、駐泰省以上單位及個人申報的,由單位統一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於評審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申報時限、申報途徑、申報材料等有關事項 市外文學藝術作品,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參評。
第十二條 、 申報時,由本人或單位填寫《泰安市東嶽文學藝術獎參評作品申報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報文學獎的,須提供作者身份證複印件、作品原件、所發刊物或獲獎證書等;
(二)申報藝術獎的,須提供演出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作品簡介、演出節目單、現場劇照、雷射視盤或錄像帶、主要創作演出人員簡介或獲獎證書等。
第十三條、 東嶽文學藝術獎按以下程式進行評審: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報作品按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提交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二)各專業評審組應制定相關門類文藝作品評審細則並報評審會審定後,按照評審細則對申報的作品進行認真評審,推薦一、二、三等獎作品;
(三)市評審會應根據各專業評審組的推薦,對一、二、三等獎進行終評;
(四)終評擬獎勵的作品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對提出異議的作品,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調查並報市評審會審定;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申報情況、評審情況和擬獎勵情況等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
第三章 獎勵
第十四條、 東嶽文學藝術獎獎勵作品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後向社會公布,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十五條、 各專業具體獎項一、二、三等獎的獎金標準如下:
(一)文學類
1、小說獎項:一等獎獎金長篇小說為15000元、中篇小說為10000元、短篇小說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長篇小說為6000元、中篇小說為4000元、短篇小說為2000元;三等獎獎金長篇小說為3000元、中篇小說為2000元、短篇小說為1000元。
2、戲劇廣播影視劇本獎項:一等獎獎金為1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10000元,三等獎獎金為5000元。
3、文學作品集(詩歌散文、報告文學、兒童文學等)獎項:一等獎獎金為10000元,二等獎獎金為5000元 三等獎獎金為3000元。
4、文學評論和理論研究獎項:一等獎獎金為3000元,二等獎獎金為2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二)藝術類
1、小說獎項:一等獎獎金長篇小說為15000元、中篇小說為10000元、短篇小說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長篇小說為6000元、中篇小說為4000元、短篇小說為2000元;三等獎獎金長篇小說為3000元、中篇小說為2000元、短篇小說為1000元。
2、戲劇廣播影視劇本獎項:一等獎獎金為1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10000元,三等獎獎金為5000元。
3、文學作品集(詩歌散文、報告文學、兒童文學等)獎項:一等獎獎金為10000元,二等獎獎金為5000元 三等獎獎金為3000元。
4、文學評論和理論研究獎項:一等獎獎金為3000元,二等獎獎金為2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二)藝術類
1、導演(戲劇、影視、歌舞劇等)獎項:一等獎獎金為10000元,二等獎獎金為5000元,三等獎獎金為3000元。
2、戲劇(集體獎和個人獎)獎項:一等獎獎金集體獎為30000元、個人獎為5000元,二等獎個人獎為3000元,三等獎個人獎為1000元。
3、電影電視(廣播劇、電視片、電視綜藝演出)獎項:一等獎獎金集體獎為30000元,個人獎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集體獎為5000元,個人獎為3000元;三等獎獎金集體獎為2000元,個人獎為1000元。
4、音樂(聲樂、器樂、詞曲)獎項:一等獎獎金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3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5、美術(書法、攝影)獎項:一等獎獎金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3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6、曲藝(小品、雜技、相聲等)獎項:一等獎獎金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3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7、舞蹈(民族舞、現代舞等)獎項:一等獎獎金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3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8、民間藝術獎項:一等獎獎金為5000元,二等獎獎金為3000元,三等獎獎金為1000元。
各專業具體獎項的獎金標準,由市財政會同市文化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全國或者世界影響特別重大的文學藝術作品,可以給予重獎,具體獎勵數額由市評審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東嶽文學藝術獎獲獎的相關證件,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東嶽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和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獎勵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結轉使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若出現獎項空缺,當年資金出現結餘時,獎勵資金可滾動下年使用,不得挪用、超標準發放。
第四章 紀律
第十八條、 剽竊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東嶽文學藝術獎的,由市政府撤銷其獎勵,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證書和獎金,並通知申報者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獲獎作品因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署名或獎金分配等引起的糾紛,由申報者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等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評審成員的,撤消其評審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