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安縣民政局

東安縣民政局以建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為主題,實現了民政工作整體性跨越式發展。自1992年以來,連續四屆被省政府、省軍區授予全省雙擁模範縣稱號,2002年東安縣被評為全省民政工作先進縣 ,2003年被省政府評為全省村民自治模範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關編制
  • 地區:東安縣
  • 內設:4個職能股室
  • 幹部職工:85人
機構概況,主要職能,領導分工,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東安縣民政局
東安民政
東安縣民政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全局共有幹部職工85人。2002年,該局以建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為主題,實現了民政工作整體性跨越式發展。該局投資近220萬元建成了全市一流的“星光”老年活動中心,在全市率先啟動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畫”;籌資960萬元興建了一所集殯儀、火化、公墓為一體的全省縣級一流殯儀場所——紅嶺山陵園;低保工作實現了“應保盡保”,全部低保金實行銀行打卡發放;優撫安置政策全面落實,為2706名優撫對象提高了優待撫恤標準,並做到及時足額發放;在組織民眾抵禦特大洪澇災害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自1992年以來,連續四屆被省政府、省軍區授予全省雙擁模範縣稱號,2002年東安縣被評為全省民政工作先進縣 ,2003年被省政府評為全省村民自治模範縣。

主要職能

(一)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革命烈士報批、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役士官、復員幹部、罕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查核、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

領導分工

局長:郭松燕
主持局全盤工作;
黨組書記:文林春
主管黨務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民間組織管理、地名區劃、婚姻登記、社會事務、殯葬改革等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學軍
分管黨務、辦公室、政工人事、優撫、雙擁、退伍軍人安置、信訪、綜治維穩、安全生產等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喬孟營
分管城鄉低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計畫財務、統計等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唐新生
分管救災救濟、五保供養、鄉鎮敬老院建設、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福利彩票發行、雙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畫生育、紀檢監察、老齡、招商引資等工作。

辦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部門會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第七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地理位置

地址:建設北路23號
東安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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