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安縣國土資源局

東安縣國土資源局位於該縣城新城區內,由原縣國土管理局和原縣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縣範圍內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以及地質災害的防治、測繪行業的管理及基礎測繪的規劃編制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安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東安縣
  • 機構改革:2002年4月
  • 機構:用地股、耕保股、法規股、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能,

機構簡介

東安縣國土資源局位於該縣縣城新城區內,系2002年4月機構改革時,由該縣原縣國土管理局和原縣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局內設辦公室、用地股、耕保股、法規股、地籍股、礦管股、財務室、地環股、政工股等9個股室,下設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征地拆遷事務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礦產規費徵收所、土地交易所等5個下屬機構和16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163人,其中黨員76人,大專以上學歷46人,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117人。該局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縣範圍內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以及地質災害的防治、測繪行業的管理及基礎測繪的規劃編制等。

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劃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措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權屬糾紛,對國土資源社施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的增加。
(五)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 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和指導縣內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按規劃徵收、管理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管理測繪業務登記;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全縣各地地各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繪單位的管理工作,根據授權審核並發布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繪標誌的保護。
(十二)負責省、市、縣財政撥給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加掛財務股牌子)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信息綜合。網路管理、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負責編制財務預決算,對下屬單位財務進行內部監督;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工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法規股
組織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
(三)建設用地股(加掛耕地保護股、區劃股牌子)
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的申批工作;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申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付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上地開發整理的檢查和初步驗收;承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擬定和實施地轄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上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重大或跨鄉鎮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五)礦產開發管理股(加掛地質環境股牌子)
依法進行採礦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證審核登記,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查處非法採礦活動: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協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貫徹實施地質環境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和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對具有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環境意見,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初步評審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工作。
1987年3月29日經東安縣人民政府批准,縣編委下文(東編〔1987〕6號)由東安縣農業區劃辦公室和東安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辦公室兩個單位合併,正式成立東安縣國土管理局,2002年機構改革和原地礦局合併,成立東安縣國土資源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