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2017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審核實施細則

《東城區2017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審核實施細則》是東城區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2017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審核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27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根據中央、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17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基二〔2017〕7號)檔案精神,按照北京市關於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證明證件材料審核指導要求,嚴格程式、規範操作、公開透明,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東城區接受義務教育,對申請在東城區就讀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的證明證件材料進行聯合審核,特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機構
東城區政府建立東城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管區長牽頭,區教委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成員單位由區監察委、區委宣傳部、區綜治辦、區維穩辦、區政府辦公室、區教委、區政府法制辦、區信訪辦、區人力社保局、東城公安分局、東城國土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東城工商分局、區城管執法局、區房管局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組成。
成立東城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證明證件材料聯合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區聯合審核小組),成員由區教委、區人力社保局、東城公安分局、東城國土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東城工商分局、區城管執法局、區房管局、各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抽調專人組成,具體負責對申請在東城區就讀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的證明證件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區聯合審核小組辦公室設在東城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東城區和平里中街37號)。
二、審核內容
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審核申請人”)在本區工作並居住,需要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審核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在京(東城區)務工就業證明、在東城區實際居住證明、全家戶口簿、在東城區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等相關材料(以下簡稱“五證”)。
三、審核程式
建立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區聯合審核小組依據部門職責和審核標準審核“五證”。
(一)審核申請人網上提交申請
審核申請人需在規定時間內(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4日)登錄北京市學齡人口信息採集系統進行網上登記註冊,完成相關信息填報。未在規定時間內登入北京市學齡人口信息採集系統進行網上登記註冊,則無法參加東城區2017年國小入學(超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需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東城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進行網上登記註冊)。
審核申請人須確保網上登記註冊時所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各相關部門聯合審核
區聯合審核小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審核標準對審核申請人“五證”原件及複印件等申請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各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1.在京(東城區)務工就業證明:由區人力社保局、東城工商分局分別審核;簽有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或勞動關係證明的由區人力社保局審核;法定代表人、股東、合伙人和個體工商戶由東城工商分局審核,經營地址合法性由東城工商分局、區城管執法局、區房管局聯合審核。
2.在京(東城區)實際居住證明:自有住房由東城國土分局和區房管局聯合審核;租住房屋由東城國土分局、區房管局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聯合審核。
3.在東城區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全家戶口簿由東城公安分局審核。
4.出租房屋、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相關納稅情況:由區國稅局、區地稅局聯合審核。
5.超齡兒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學由區教委審核。
6.審核申請人網上填報信息與實際材料原件核查、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由街道辦事處審核。
審核過程中的特殊問題由區聯合審核小組共同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呈報至東城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審核過程中的特殊問題由區聯合審核小組共同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呈報至東城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三)受理審核申請
審核申請人應於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23日(工作日)攜帶“五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居住地所屬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申請,申請材料需與網上登記註冊時所填寫的信息內容一致且真實有效。
(四)審核結果反饋
審核申請人自提交審核申請3個工作日後,登錄“東城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網站查詢審核結果,通過審核的需進行確認並列印“在京就讀證明”,併到“北京市學齡人口信息採集系統中列印《學齡人口信息採集表》。
(五)區教委、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保障通過審核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四、審核標準
(一)在東城區務工就業證明審核標準
審核申請人雙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東城區務工就業證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受僱於東城區用人單位的,應在東城區內正常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15日後補繳無效。
受聘單位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註冊地址(住所)與勞動契約中工作地址應一致且在東城區;受聘單位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註冊地址(住所)若不在東城區,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或勞動關係證明中工作地址必須在東城區。
同時,審核申請人應提供受聘單位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工作證明和合法有效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原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加蓋受聘單位公章。
2.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者應為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頒發營業執照日期應距2017年5月15日滿半年且註冊地址為東城區,該工商戶應處於正常營業狀態,經營地房屋應為正式建築(在違規開牆打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內經營無效),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3.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應為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頒發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日期應距2017年5月15日滿半年且註冊地址在東城區,該經營場所應處於正常營業狀態,無工商和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記錄,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4.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股東或合伙人的,應提供經工商機關備案的檔案(企業登記檔案查詢件),檔案生效日期應距2017年5月15日滿半年且註冊地址為東城區。
符合2、3、4條審核標準的審核申請人須提供以上證明證件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或自行列印的備案查詢結果,複印件應加蓋公章。
(二)在東城區實際居住證明審核標準
在東城區實際居住證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東城國土分局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契約和購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2.審核申請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租房時間應距2017年5月15日滿半年並提供在有效期內規範合法的房屋租賃契約、房主《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契約和購房發票、房主身份證及出租房屋完稅證明(2017年5月15日前開具)。以上證明證件材料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住所應適宜居住,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的安全。
凡租住受僱單位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單位房管部門開具的住房證明及單位人事部門提供的工作證明,工作時間應距2017年5月15日滿半年(工作證明開具單位應與簽署勞動契約單位一致)。
租住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地下室、過道房、車庫房、違法建築(違規開牆打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等開具的證明無效;按有關規定不得轉租的公租房、軍產房開具的轉租租房證明無效。凡不符合實際居住條件的,均不得作為入學資格審核條件。
(三)全家戶口簿審核標準
1.適齡兒童少年年齡符合當年入學規定,戶口簿上年齡與出生證明上年齡應保持一致(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應提供適齡兒童少年出生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戶口簿、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明,單親家庭需提供離婚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離異家庭還需提供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
3.如兒童超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未在當地就讀的證明,並說明未按時入學原因。同時填寫提交《非本市戶籍超齡兒童情況表》,並提供2016年當年北京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與病情相關聯的檢查報告、病歷、醫學光片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四)在東城區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審核標準
1.審核申請人及其配偶雙方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發的有效期內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單親家庭由一方提供。
2.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地址應與在東城區實際居住證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信息應為機打,塗改無效。
4.北京市居住證應在有效期內,東城區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開具時間應距2017年5月15日滿半年且在有效期內。
(五)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審核標準
審核申請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在東城區的北京市居住證(或有效期內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的可視為有此證明,單親家庭由一方提供即可。
(六)網上信息填報核對標準
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紙質證明、證件材料應與網上填報信息一致且均應符合審核標準,不得冒用、盜用他人信息,不得使用虛假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部門應依據工作流程規範操作,安排專人嚴格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和覆核;如因審核不力造成社會影響的,將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二)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將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開展重點督導檢查;區信訪辦及時協調、督促有關矛盾的化解;區維穩辦全程維護入學工作的穩定,及時協調、指導相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加強入學工作監督,依法嚴肅處理違規、違紀行為。
(三)建立區級特殊情況會商機制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分類研究特殊個案或政策敏感問題,如遇突發事件或反映集中問題,應及時上報,妥善處理,積極化解信訪、群訪矛盾。同時加大協調力度,各部門間積極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四)如有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一經查實取消審核申請人審核資格並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本細則自2017年4月27日起實施,至當年入學工作結束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