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管理辦法》是2017年6月17日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東城區政府
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辦學依據。為積極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高水平服務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行為,擴大區域優質教育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規定和《北京市城鄉新區一體化學校建設管理辦法》(京教基﹝2012﹞16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東城區所屬公辦學校及其他公辦教育機構與中國境內(除港澳台地區以外的)其他省、市或地區的公辦學校及其他公辦教育機構之間的跨區域合作辦學。
第三條 辦學模式。跨區域合作辦學分為“對口支援”辦學模式和“城鄉一體化”辦學模式。
“對口支援”辦學模式,即根據中央、市、區工作部署安排,對受援地區開展對口援助、智力支持的跨區域合作辦學項目。
“城鄉一體化”辦學模式,即服務東城區人口疏解、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設及京津冀協同發展任務開展的跨區域合作辦學項目。
第四條 辦學期限。跨區域合作辦學期限一般不超過9年。
第五條 資產管理。跨區域合作辦學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的投入、收益、使用、處置等事項時,資源輸入校和輸出校均應當依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報批、備案,並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條 責任分工。由區教委牽頭,區外聯辦、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編辦、東城規劃分局、東城國土分局、區審計局、區委宣傳部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有關工作。各成員部門和單位主要分工:
區教委負責京津冀協同發展任務、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任務,並和相關部門共同落實跨區域合作辦學事項;負責承擔東城區整體跨區域合作辦學事項的日常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合作辦學事項的落實。
區外聯辦負責東城區跨區域對口支援地區的幫扶任務,並與相關部門共同落實跨區域合作辦學事項。
區住房城市建設委負責東城區人口疏解外遷居民定向安置房集中配建教育配套的建設任務,並與相關部門共同落實跨區域合作辦學事項。
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資源輸出校運行情況的診斷預警和督導評估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區級建設方案和預算方案的審核和批覆工作,確保資金按時下達。
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的資金保障工作。
區編辦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的編制保障工作。
區人力社保局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資源輸出校職稱評定等保障工作。
東城規劃分局、東城國土分局、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共同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建設工程的監管、指導工作。
區審計局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區委宣傳部做好關於東城區跨區域合作辦學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二章 “對口支援”辦學模式
第七條 合作範圍。針對受援地區開展對口援助、智力支持的跨區域合作辦學項目。
第八條 辦學任務。東城區負責承擔受援地區幹部教師教育交流、掛職鍛鍊、跟崗培訓及遠程教育等跨區域合作辦學任務。
第九條 輸出學校。東城區承擔“對口支援”輸出任務的學校範圍為區屬優質中國小校。
第三章 “城鄉一體化”辦學模式
第十條 合作範圍。針對東城區人口疏解、城市副中心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任務開展的跨區域合作辦學項目。
第十一條 辦學任務。東城區負責承擔輸出優質教育資源品牌、派出校長或執行校長、派出一定比例骨幹教師、指導輸入校教育教學工作等跨區域合作辦學任務。
第十二條 輸出學校。東城區承擔“城鄉一體化”輸出任務的學校範圍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區屬優質中國小校。
第十三條 品牌使用。資源輸出校應加強本校名稱、名稱簡寫、徽記、中英文域名、智慧成果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合作學校名稱原則為“資源輸出校校名+資源輸入區區名+資源輸入校地域名+分校”。
未經資源輸出校書面同意並報東城區教委批准,資源輸入校不得擅自使用資源輸出校的品牌,不得擅自擴大該品牌的使用範圍。
雙方契約到期資源輸入校須立即停止使用資源輸出校品牌。
第十四條 辦學標準。資源輸入校的建設應與資源輸出校的辦學理念、文化相一致,所有學校的建設標準、教學設施設備配備應符合《北京市中國小校辦學條件標準細則》的要求。
第十五條 經費支持。辦學經費實行多渠道籌措原則,以資源輸入區自籌為主,東城區區級財政經費引導為輔。東城區承擔的費用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對資源輸出學校予以獎勵。獎勵資金可用於資源輸出校教師培訓、課程改革、對資源輸出校教師交通補助以及由於輸出教師導致資源輸出校師資不足而外聘教師的費用等。
第十六條 編制支持。區人力社保局可適當增加優質資源輸出校的人才引進力度,並單獨核定額度;區編辦可向優質資源輸出校適當傾斜教師編制指標。
第十七條 招生入學。資源輸入校在招生上,應為所在地轄區服務,同時應保障東城區人口疏解外遷居民的入學需求。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按照資源輸入地區相關政策執行,實行免試就近入學。高中階段按照相關政策在資源輸入地區招生。
第十八條 數據統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資源輸入學校各項教育數據納入本地區進行統計。
第四章 決策程式
第十九條 審批流程。區教委根據中央、市區工作部署安排,研究擬定相關跨區域合作辦學項目方案(提出合作模式、資源輸出校名單等意向);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報告區政府專題會審議通過。
東城區所有公辦學校未經區政府同意不得到外地辦學,所有公辦學校不得與房地產商合作辦學。
第二十條 授權實施。由區教委牽頭組織合作雙方簽署有關跨區域合作辦學契約,並實施跨區域合作辦學項目。
資源輸出校應當與資源輸入校簽訂書面跨區域合作辦學契約。
跨區域合作辦學契約一般應當包括簽訂契約主體信息、合作方式、辦學標準、權利與義務、智慧財產權、保密、解除或終止合作情形、減損義務、契約備案、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合作時間、契約生效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 終止條款。下列內容應當作為跨區域合作辦學契約中終止合作條款的必備內容:
(一)跨區域合作辦學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輸出方有權終止合作辦學契約,有權發布對外公告,並依法妥善處置好相關事項:
合作方或合作學校嚴重違法、違規以及違約,給資源輸出校造成嚴重影響的;
合作方或合作學校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資源輸出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合作方或合作學校存在其他重大違約行為的。
(二)合作期限屆滿前1-2年,合作雙方應商洽續約或解約事宜。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區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積極履行監督職責,對學校新建、改擴建方案的落實、經費使用等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抽查,對存在騙取、私分、截留、挪用、滯留專項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
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做好對相關學校的督導檢查工作,對未按要求完成合作辦學任務的學校進行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各部門在對跨區域合作辦學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按照《東城區黨政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和線索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移送。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在跨區域合作辦學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或違法履職,情節輕微的,對相關部門的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黨政紀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對相關部門的黨組織及黨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職責分工逐級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報請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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