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印度公司和尼泊爾大君和平條約

東印度公司和尼泊爾大君和平條約是由尼泊爾在1815年12月02日,於薩高利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印度公司和尼泊爾大君和平條約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815年12月02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薩高利
  代表公司方面的為布雷德肖中校,由公司董事會任命的指導和掌管東印度事務的尊敬的弗朗西斯•莫伊拉伯爵授予全權證書;代表比克拉姆•薩赫大君方面的為米賽和奧佩迪,由大君授予全權證書;雙方簽訂了和平條約。
鑒於東印度公司和尼泊爾大君之間發生了戰爭,並鑒於雙方都希望恢復最近糾紛發生之前長期存在於兩國之間的和平和和睦關係,同意締結如下和平條款:第一條
東印度公司和尼泊爾大君之間應保持永久的和平和友誼。第二條
尼泊爾大君放棄對兩國之間在戰爭前討論的地方的全部權利要求;並承認公司對這些地方的主權權利。第三條
尼泊爾大君將所有下述領土永遠割讓給東印度公司,這些領土是:
一、卡利河和拉普提河之間的全部低地;
二、拉普提和甘達基之間(除布特瓦爾-卡斯外)的全部低地;
三、甘達基和柯薩之間的全部低地,英國政府當局已經掌管或正實行掌管這些地區;
四、米奇河和蒂斯塔河之間的全部低地;
五、米奇河東部山地的全部地區,包括納格里地區和要塞以及從英倫通往山地的納加爾科特山口,連同山口和納格里之間的地區。廓爾喀部隊從即日起四十天之內撤離上述地區。第四條
為了賠償尼泊爾國家的首領,其利益因上述條款所述土地的割讓而遭受損失,英國政府同意每年付給這些首領總數為二十萬盧比的年金,這些首領將由尼泊爾大君選定並按大君確定的比例付給。一旦作出選定,由總督對各項年金進行簽署蓋章後,予以發給。第五條
尼泊爾大君為其本人、他的後嗣和繼承人,放棄對卡利河以西地區的一切權利要求或任何聯繫,並保證今後不再對這些地區或其居民表示關注。第六條
尼泊爾大君保證不再干擾或擾亂錫金大君占有其領土;並同意:如果尼泊爾國家和錫金大君之間,或是他們的臣民之間發生任何糾紛,這類糾紛應交由英國政府仲裁。尼泊爾大君保證遵守英國政府的裁決。第七條
尼泊爾大君保證未經英國政府同意不得使用或保有任何英國臣民或任何歐洲和美洲國家的臣民為其服務。第八條
為了確保和改善兩國之間建立的和睦和和平關係,雙方同意每一方應派遣使節常駐對方的宮廷。第九條
本條約共九條。尼泊爾大君將從即日起十五天之內予以批准,並將批准書交給布雷德肖中校;後者保證在二十天之內或可能更早時候,取得總督的批准書並交給大君。
1815年12月2日訂於薩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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