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是東南亞國家聯盟使用的標誌,由圓圈、稻草構成,有:藍色,紅色,黃色、白色4種顏色。
2010年4月8日,《東協標誌使用準則》在河內的東協協調理事會(ACC)第六次會議上通過。2017年11月12日,《東協標誌使用準則》修訂版(第14和17段)在馬尼拉舉行的行政協調會第二十次會議上通過。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象徵著一個穩定,和平,統一和充滿活力的東南亞國家聯盟。標誌的顏色:藍色,紅色,白色和黃色代表所有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國徽的主要顏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
- 使用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
- 使用時間:2010年4月—
- 圖案樣式:圓圈、稻草
- 色彩構成:藍色,紅色,黃色、白色
背景由來,確立歷程,設計要素,象徵意義,使用原則,
背景由來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設計基於大米,水稻是東南亞人民重要的農作物。自古以來,稻米總是與繁榮,福利和財富聯繫在一起。這符合東協創始國建立東南亞和平繁榮地區的願景。
確立歷程
1984年,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由六根稻稈組成,代表初創的6個國家。
1997年7月,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增加了四根稻稈,代表了整個東協十國。
2010年4月8日,《東協標誌使用準則》在河內的東協協調理事會(ACC)第六次會議上通過。
2017年11月12日,《東協標誌使用準則》修訂版在馬尼拉舉行的行政協調會第二十次會議上通過。
設計要素
1、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顏色採用的Pantone顏色規格為:藍色:Pantone 286紅色:Pantone紅色032黃色:Pantone加工黃色
2、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四色列印過程,顏色的規格為:藍色:100C 60 M 0Y 6K(100C 60M 0Y 10K)紅色:0C 91M 87Y 0K(0C 90M 90Y 0K)黃色:0C 0M 100Y 0K
3、在Pantone印刷色彩模擬器中,規格等於:藍色:Pantone 204-1紅色:Pantone 60-1黃色:Pantone 1-3
4、標誌中用於“東南亞國家聯盟”一詞的字型為小寫的Helvetica粗體。
5、標誌應以指定的顏色或黑色,白色,金色或銀色的單一顏色出現。可以根據使用和展示位置的大小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象徵意義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象徵著穩定,和平,統一和充滿活力的東南亞國家聯盟。標誌顏色:藍色、紅色、白色和黃色代表所有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國徽的主要顏色。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上藍色代表和平與穩定。紅色代表勇氣和活力,白色代表純潔,黃色代表繁榮。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中央的帕迪秸稈代表著東南亞國家聯盟開國元勛的夢想,即:東南亞國家聯盟由東南亞所有國家組成,以友好與團結相結合。
圓圈代表東南亞國家聯盟的統一。
使用原則
- 使用規範
一: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應為東南亞國家聯盟的官方標誌,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是東南亞國家聯盟的保留著作權。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應以促進東南亞國家聯盟及其宗旨和原則的方式使用。它不得用於政治目的或損害東南亞國家聯盟尊嚴的活動。
除非有關實體通過“其他實體對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使用”規定的條例獲得官方批准,否則不得將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用於商業目的。
二:
鼓勵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在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有關的正式職能中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應置於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國家標誌的右側。
三:
東南亞國家聯盟秘書處應以秘書長認為適當的方式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其中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在秘書處展示秘書長的建築物和住所;
在正式信件中用作信箋;
用作東南亞國家聯盟秘書處的公章;
在其官方出版物,文具和紀念品中使用;
在屬於東南亞國家聯盟秘書處的財產上標記或雕刻;和在東南亞國家聯盟官方活動中展示。
四:
如《東南亞國家聯盟憲章》附屬檔案2所述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有正式聯繫的實體,可以在其正式通信和會議中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
五:
1、位於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的其他實體應向有關東南亞國家聯盟國家秘書處提交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要求。
2、東南亞國家聯盟地區內部也具有地區/國際特徵和/或運作的實體,應將其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要求提交東南亞國家聯盟秘書處的社區關係司,其隨後將其請求提交給東南亞國家聯盟委員會。常駐東南亞國家聯盟代表進行審議和批准。
3、東南亞國家聯盟地區以外的其他實體應向東南亞國家聯盟秘書處社區關係司提交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要求。
4、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隨附以下信息:
(1)組織概況;
(2)擬議活動的性質和目的;
(3)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使用期限;和建議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的原型。
5、東南亞國家聯盟國家秘書處,東南亞國家聯盟常駐代表委員會和東南亞國家聯盟秘書處應分別根據第13、14和15段審議其特定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請求。所授予的批准應排除在擬議的活動之外。此類批准不得擴展到第三方。
6、授權使用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不會授予任何專有權的人,也不會允許他們通過註冊或任何其他方式來使用Emblem或任何類似商標或徽標。
- 複製標誌
東南亞國家聯盟盟徽應根據附屬檔案中指示的規格和顏色進行複製。
- 準則批准
該準則應由東南亞國家聯盟協調理事會(ACC)批准。
任何會員國均可對本準則提出修正案,並應提交常駐代表委員會(CPR)審議,並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一致。商定的修正案應提交東南亞國家聯盟協調理事會(ACC)表示,然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