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林業大學章程

東北林業大學章程

《東北林業大學章程》 是東北林業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東北林業大學章程》共十章八十六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學生、第四章教職工、第五章管理體制、第六章組織機構、第七章投入與保障、第八章社會責任與外部關係、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東北林業大學章程》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北林業大學章程
  • 外文名: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Chater
  • 發布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1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5年1月20日《東北林業大學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2015年3月11日《東北林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2屆黨委會2014年第2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東北林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東北林業大學章程
序 言
東北林業大學創建於1952年,是在東北農學院森林系及原浙江大學森林系的基礎上建立的,校名為東北林學院,隸屬於林業部。學校於1985年更名為東北林業大學,2000年劃歸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批准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2010年、2011年教育部分別與國家林業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簽署部局和部省共建東北林業大學的協定。
東北林業大學以“學參天地、德合自然”為校訓,以“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為校風,以“替河山裝成錦繡、把國土繪成丹青”為追求,以建設世界一流的林業大學為辦學目標,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兼收世界文化精華、引領森林文化、促進生態文化的發展與創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東北林業大學,簡稱為東北林大,英文譯名為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EFU。學校網址為(詳見參考資料,學校所在地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和興路26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不斷深化教育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教育質量,為林業行業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與科技支撐。
第六條 學校是一所以林科為優勢、林業工程為特色的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等學校。
第七條 學校以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品德、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的高水平創新型人才為目標。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區域和行業發展需要推進協同創新,努力提升服務國家、區域和行業戰略需求的能力,著力解決國家在自然與環境保護、國土與資源安全、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等領域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秉承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質量至上的教育理念。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崇尚學術,倡導創新精神、學術自由和個性發展。
第十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開展非全日制教育,拓展中外合作辦學,推進學校的國際化發展。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和名譽博士學位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動;
(六)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機構人員,制定聘任與考核條件、收入分配辦法;
(七)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補助和受捐贈的財產;
(八)根據需要授予有關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權利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政策,積極回響國家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
(二)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主動承擔學校應擔負的社會責任;
(三)實施權利保護制度,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辦學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各級政府、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的各項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確定學校管理體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程式遴選、考察、推薦、任命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情況,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和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監督學校的辦學行為。
第十四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為學校提供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第十五條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與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共建協定,保障學校的辦學環境,為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相關政策和相應財政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者,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社會公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關心集體,尊敬師長,自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與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條件、就業及創業指導服務和安全的校園環境,支持學生開展健康有益的課外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並服從學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根據教育教學特點依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在崗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相應的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有關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評聘、福利待遇、榮譽獎勵、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履行本職崗位職責,完成聘任任務;
(二)為人師表,尊重愛護學生,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按照崗位要求,遵循公開招聘、平等自願的原則,由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契約。學校根據需要引進、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評聘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規定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重視教職工的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北林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黨委常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東北林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章和黨內法規,監督和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設主任委員1人,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職責是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改革舉措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不少於21人,設理事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一般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校長、黨委常委為當然理事;副理事長一般由主管部門和共建單位的代表擔任,其他理事由學校指定機構或組織推薦。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機構,其組成、職責、議事規則依據法律和學位授予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依法依章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的領導下按其章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及直屬單位等內部組織機構,並配備相關人員。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按照學校制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具體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學科門類設定學部,原則上以一級學科或學科群為基礎設定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條 學院作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編制學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思想政治工作與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規則和範圍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教育、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及教書育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設備與資產的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的各級各類科學研究機構,按照學校的授權及其職能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帽兒山實驗林場、涼水實驗林場等教學輔助機構按照各自職能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鼓勵多渠道依法籌措辦學經費。通過教育發展基金會爭取的社會各界和個人的捐贈,學校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合理使用;通過學院、部門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的教學、科研等其他收入,學校按照契約要求規範使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原則,科學編制事業經費、專項經費預算,嚴格預算剛性約束,提高預算執行效果。
第六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財經行為,防控各類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機制並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提供財務報告,披露財務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學校的財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不斷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包括國家無償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負責學校對外投資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學校的投資收益。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體制,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為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並接受廣大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防控機制,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學校穩定、師生平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章 社會責任與外部關係
第六十九條 學校重視並遵循國際社會責任標準,積極承擔並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方面承擔自己的責任。
第七十條 學校鼓勵教職工和學生參加環境保護公益事業,支持各種環保社團和志願者活動,積極參加法定的全民植樹運動,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構建。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自身的教育資源及社會需要,利用各種現代化手段,為社會提供繼續教育,為國家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建立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重諾守約,嚴格履行與外國教育機構、中國政府部門、法人、校友、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和自然人簽訂的契約、協定。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從事校友聯誼的社會團體,負責學校與國內外校友的聯繫。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致力於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爭取國內外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教育發展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五條 校訓:學參天地,德合自然。
第七十六條 校風:嚴謹,勤奮,求實,創新。
第七十七條 學校精神:團結拼搏,自我激勵,發揮優勢,爭創一流。
第七十八條 校標:紅色中英文校名與綠色F型圖案的組合(附屬檔案1)。
第七十九條 校旗:綠色旗面與白色森林、地球和書本的組合(附屬檔案2)。
第八十條 校歌:《前進,東北林業大學》,作詞:董林仁,作曲:姚明(附屬檔案3)。
第八十一條 校慶日:學校確定每年的7月10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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