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人民政府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旗農牧業、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涉農涉牧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和辦法;研究旗農牧業產業政策,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牧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承擔現代農牧業建設的計畫、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參與指導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指導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調節農村牧區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研究制定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農牧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指導農畜產品加工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管理和指導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中介組織開展工作,組織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四)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生態農牧業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旗人民政府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依法負責漁船、漁具、網具的監督管理。
(五)制定旗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農牧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推廣;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六)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牧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旗內生產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動植物防疫檢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動植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旗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發布疫情、組織、撲滅工作;負責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承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工作,負責農牧業產業信息、發展動態、統計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工作。
(九)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指導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工作;實施草原監理、草原野生藥材的管理和瀕危草本植物的保護工作;參與草原防火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肥料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旗有關農村牧區人口轉移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旗農村牧區人口轉移的有關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口轉移工作的協調、監督和管理,指導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前的培訓和勞動力供求信息的採集、發布和其它服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農牧業涉外事務;組織農牧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管理旗與有關旗外農牧業組織在本旗實施的項目。
(十五)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牧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六)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旗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工作措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組織協調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旗革命老區建設工作;負責外資扶貧項目的引進和管理和督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旗扶貧開發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擬訂和調整全旗農村牧區貧困人口的扶持標準,制定和調整扶貧工作的範圍;負責組織制定全旗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扶貧開發資金項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措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旗扶貧開發統計和監測工作。
(十九)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規章制度建設、機關文秘、會務、翻譯、檔案、保密、督查、信訪、綜治、安全生產、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執法、計畫生育、扶貧、民族事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培訓、幹部考核工作;組織擬定農牧業地方性政策、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牧業行政執法,組織、協調、指導農牧業綜合執法工作;承擔農牧業行政複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土地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民合作組織建設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財務審計股
負責農牧業各類資金的計畫、分配、撥付,並進行審計監督管理;負責監管本系統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農牧業系統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本系統各類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農牧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三)草原飼料股
擬訂草原資源保護、建設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防沙治沙規劃;負責牧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和報批;規劃和監督管理牧草種子引進、調出、培育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草籽及飼料生產和質量監測工作;審核和發放飼料生產許可證;擬訂飼料行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行政監督管理和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飼料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管理飼料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
(四)畜牧業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發展畜牧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旗畜牧業經濟發展的政策、規章,並負責監督實施;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旗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參與指導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負責牧區經營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產業信息、發展動態、統計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畜牧業方面的各類資金和重點建設項目,並進行審計監督檢查;指導全旗畜牧業生產、災情監測預報、抗災保畜、生產自救工作;制訂畜牧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畜牧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鑑定與推廣;指導畜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牧區經濟組織建設、畜牧業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奶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畜產品質量安全評估、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畜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畜產品認證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畜牧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引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承擔畜牧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畜牧業資源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種植業股
研究擬定全旗種植業年度計畫,農業、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統計,發布農情信息;組織農業抗旱救災工作;發布災情信息;負責編制與種植業相關的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與日常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擬定農業科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農牧民從業技能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資源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實施重大漁業科研、基建項目,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和漁業標準化管理;組織水生動物病害防治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監督漁船安全、漁業生產安全。
(六)市場信息與經濟合作股
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旗大宗農畜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承擔農牧業統計工作,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辦農牧業對外事務,承擔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七)農牧業綜合執法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有關農牧業方針政策、政策法規,受農牧業局委託,集中行使農牧業行政法規職能。具體執法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種子(草種)、肥料(復混肥)、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種畜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植物檢疫、農牧業機械、漁業、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動物防疫、農牧機監理、草原監理、船舶和農牧民負擔管理、農牧業承包契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職能。
(八)扶貧開發綜合業務股
負責研究制定產業扶貧、信貸扶貧、社會扶貧的政策和管理細則;負責編制全旗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負責研究制定扶貧開發相關政策和管理細則;負責項目建設效果、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組織年度項目工作考核驗收;負責考察、評估、審核、申報扶貧開發項目。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目標管理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革命老區基本情況、總體開發思路、扶持政策等基礎性調研;負責編製革命老區扶貧開發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申報立項。負責社會扶貧工作;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各界扶貧;負責移民擴鎮、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貧困人口轉移的相關工作;負責國務院貧困人口信息系統維護。
現任領導
局長:馬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