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國家、自治區和鄂爾多斯市關於文化和旅遊、文物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文物、博物館規章制度。
(二)統籌規劃全旗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並推動全旗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五)負責全旗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旗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旗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旗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安全生產、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文物市場。
(十)組織指導全旗文化和旅遊、文物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活動,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杭錦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導全旗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指導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組織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推動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負責全旗文物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負責全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全旗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管理蘇木鎮相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安全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黨群、紀檢、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體制機制改革、隊伍建設和信息、安全、信訪、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應急管理以及離退休人員、人才、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工作。統籌協調機關和所屬二級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牽頭負責全旗文化和旅遊發展實績考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及部門預算、統計、政府採購工作。
公共服務和文物管理股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旗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活動。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旗重大民眾文化活動的舉辦。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文物管理所、影劇院事業和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指導文化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健全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指導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組織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畫。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資源開發和產業發展股承擔全旗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擬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旅遊市場宣傳推廣工作,指導全旗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的舉辦。指導文化公園建設。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擬定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和旅遊各類社會組織前置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促進文化和旅遊對外宣傳推廣、交流合作,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
市場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全旗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項目的審核、行政許可、證照核發、等級、年檢工作。對文化和旅遊、文物市場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協調督辦文化和旅遊市場舉報投訴。指導、監督全旗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旗性、跨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重大案件。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藝術股(烏蘭牧騎事業股)擬訂音樂、舞蹈、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藝術科研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藝術創作,組織實施各級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及藝術研究工作。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烏蘭牧騎業務建設和內部管理,扶持業餘烏蘭牧騎發展。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旗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促進文化藝術對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