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護欄提升項目6·12車輛傷害事故

2023年12月30日,杭州市錢塘區政府官網公布《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護欄提升項目“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6月12日8時10分許,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護欄提升項目施工行車道封閉區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車輛傷害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58萬元(死者:任某某,男,住址:甘肅省秦安縣),2023年6月20日區應急管理局收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的移送案件通知書(杭公高六行移字〔2023〕6000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護欄提升項目6·12車輛傷害事故
  •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情經過,事故處置,

事情經過

2023年6月12日,施工封閉隔離G2504杭州繞城高速公路安徽方向122公里800米至122公里100米第1行車道,當日封道作業由**救援公司班組長任某某帶隊,8時許,任某某使用對講機通知項目部車輛可以進入施工封閉區,8時03分許,(**工程公司)施工負責人張某某通知護欄班施工組長周某某駕駛載有施工物資的重型普通貨車(車牌號碼:津AY8**5)駛入施工場地,該貨車為當日第三輛進入施工封閉區車次,8時09分,該貨車行駛至當日計畫施工的第1行車道封閉區隔離樁頂端位置,隨後自第2行車道變道至第1行車道封閉區頂端,停車後隨即開始倒車進入第1行車道施工封閉區。8時10分,該貨車倒車約50米時,撞到了在封閉施工區行走的任某某,周某某突然感覺車輛顛簸,同時聽到旁邊工人呼喊“撞到人了”,周某某立即停車後,下車查看,發現任某某躺倒在該貨車右側前後輪中間位置,脖頸處壓傷變形。周某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及報警電話,急救車輛到達後將任某某送至浙江省中醫院(下沙院區),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處置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周某某,**工程公司施工組長、司機。安全意識淡薄,駕駛載有物資的貨車在施工封閉區倒車時,未按照規定察明車後的情況,未確認安全,盲目倒車,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處理建議
2.劉某某,**工程公司經理(主要負責人)。未落實該項目全員安全責任制;未組織實施對該項目駕駛員進行施工區倒車作業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督促、檢查該項目中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施工封閉區車輛倒車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3.張某某,**工程公司施工負責人,對該單位在杭州繞城高速工程的施工人員管理不嚴,未組織該項目駕駛員進行施工區倒車作業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排查出施工封閉區倒車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4.吳某某,**養護公司華東片區總經理,項目負責人。未組織制定該項目施工區車輛倒車的操作規程;未督促、檢查該項目施工車輛在施工封閉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施工封閉區車輛倒車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5.王某某,**養護公司杭州繞城高速工程項目安全員。未組織擬定該項目施工區車輛倒車的操作規程;未認真檢查該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出施工封閉區倒車過程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有關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6.**工程公司,項目施工過程中未針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施工區倒車作業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施工現場駕駛員安全意識不強,未熟悉掌握自身崗位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按照契約要求組織對**救援公司(封道服務承包單位)封道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事故隱患排查不深入,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施工封閉區車輛倒車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7.**養護公司,施工現場組織混亂,施工方案中未制定施工區車輛倒車操作規程,未明確車輛指揮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施工封閉區車輛倒車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8.**救援公司,未按規定對參與組織封道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預警人員對施工封閉區車輛指揮的安全位置及相應職責不夠明確,安全意識不強,預警作業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在未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在行車道行走。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9.**工程諮詢公司,作為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未嚴格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組織方案中的有關安全要求,未及時發現施工車輛在施工封閉區內違規倒車的事故隱患。建議由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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