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原名杭州孤兒基金會))

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

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原名杭州孤兒基金會)一般指本詞條

杭州市孤兒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1月8日,旨在宣傳、提 倡、推進關懷孤兒的新風尚,立足長遠,持久地扶助杭州地區的孤兒,資助孤兒文化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4年1月8日
  • 直屬單位名稱:浙江省民政局
  • 法人代表:孫敏華
  • 單位地址:杭州市胭脂新村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發展歷史

杭州市孤兒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1月8日,地址在杭州市胭脂新村一幢一單元313辦公室。

主要職責

資助孤殘兒童的生活,醫療,教育,獎勵各兒童福利院對孤殘兒童培育教育有突出貢獻者。

建設宗旨

本基金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使孤殘兒童能過上正常孩子的生活,使這些孩子得到社會上父母般關愛,能健康成長為有用之材。

業務範圍

(一)向社會宣傳、呼籲、提倡和推進關懷孤兒、幫助孤兒的社會新風尚;
(二)關心孤兒的生活、協助孤兒的文化教育;
(三)資助殘疾、生病孤兒的康復訓練;
(四)籌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
(五)獎勵對孤兒的培養、教育有特殊貢獻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杭州市關愛孤兒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杭州市企業界及社會各界自願結合組成,性質為非公務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使孤殘兒童能過上正常孩子的生活,使這些孩子得到社會上父母般關愛,能健康成長為有用之材。
第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基金會住所在杭州市胭脂新村(1幢1單元)
第六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為210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社會宣傳、呼籲、提倡和推進關懷孤兒、幫助孤兒的社會新風尚;
(二)關心孤兒的生活、協助孤兒的文化教育;
(三)資助殘疾、生病孤兒的康復訓練;
(四)籌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
(五)獎勵對孤兒的培養、教育有特殊貢獻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基金會的會員必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做些公益性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會入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經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每年向本會交納會費或捐贈經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在2/3以上的會員(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同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基金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開支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擴大發展基金會會員,吸收個人會員;
(十一)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事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威,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事理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事理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其職責對本會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通過,職責為監督本會章程運作執行情況,對違反章程情況有權制止。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法人代表、監事、理事義務:
(一)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決策;
(二)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或會員捐贈
(二)社會企業、基金會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基金會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自願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能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 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事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10日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廳評選為2021年度評3A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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