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杭州市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一般指本詞條

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5.18
  • 實施時間:2012.05.18
(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和最佳化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保護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態公益林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農業、財政、國土資源、綠化、環保、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管理等費用,以及對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補償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生態公益林建設資金,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按財政分級管理原則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因建設、保護和管理生態公益林而產生的支出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法定許可權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應當按時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條 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執行。市、區、縣(市)生態公益林由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經批准的生態公益林範圍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九條 經批准的生態公益林,其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界定的範圍和面積,與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簽訂界定書。
第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公益林範圍的周邊明顯處,設立永久性標誌牌,並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建設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現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並符合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的宜林荒山、荒地實行綠化造林,對疏林地實行人工補植和封山育林,對低效林實行林分改造,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功能,豐富森林景觀。
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實行綠化造林的,應當保留原生植被。
第十四條 生態公益林範圍內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帶和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退耕還林,培育森林資源。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職能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職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護林隊伍,根據生態公益林分布特點和保護、管理的要求,劃定保護、管理責任區,依法履行護林職責。
第十六條 生態公益林範圍內可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但必須獲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採伐強度應當符合生態公益林保護的要求。
生態公益林中的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的林木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十七條 禁止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進行開墾、採石、采砂、取土、開礦、砍柴、采脂、放牧、狩獵、修建墓地等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徵用或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
確因建設需要徵用或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核同意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鎮建設規劃,對居住在重要生態區位或生產、生活環境惡劣地區的居民,逐步實行生態移民。在居民已遷出的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行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二十條 在不影響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的前提下,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可以對生態公益林中的竹類、經濟類樹種進行適度的開發利用,其經營措施應當符合生態公益林建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森林旅遊的經營者需利用生態公益林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應當事先制定專項設計方案,申請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在不影響其生態功能前提下與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簽訂保護管理協定,並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和外圍設定森林防火宣傳牌,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開設防火阻隔道,加強野外火源管理,組建專業撲火隊伍。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的森林病蟲害檢疫和防治工作,定期對病蟲害發生、發展情況進行預測、預報,控制森林病蟲害的發生和蔓延。
第二十四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管理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的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維護生物物種多樣性。
第二十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公益林監測體系,逐步開展生態公益林林木資源和生態指標動態監測,評估生態公益林生態功能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擅自調整生態公益林範圍或改變生態公益林性質的,由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並處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採伐生態公益林或未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內容採伐生態公益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進行開墾、採石、采砂、取土、開礦、修建墓地等行為,致使生態公益林受到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2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處以毀壞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公益林範圍內進行砍柴、采脂、放牧、狩獵、挖筍、採種等行為,致使生態公益林受到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2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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