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蓋板的維護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車安全,維護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地下管線蓋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1年9月25日
- 實行時間:2001年9月25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城市排水、電力、廣播電視、電訊、燃氣、熱力、自來水、環衛、公安等各類地下管線檢查井、閥門井、收集井、溝渠等蓋板的管理。
第三條 杭州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蓋板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準。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線蓋板的安裝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
地下管線蓋板與其基座的連線應當緊密、穩固。金屬蓋板與基座之間應採取絞鏈等方式定位連線。
地下管線蓋板和基座必須標明其使用性質或行業標誌。禁止不同類別的地下管線蓋板相互混用。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地下管線蓋板和基座,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產權單位限期更換。
第五條 地下管線蓋板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產權單位對其地下管線蓋板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有權責成產權單位及時維修、更換地下管線蓋板及採取其他安全防範措施。
第六條 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管線蓋板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巡查人員,對所屬地下管線蓋板實行定期巡查。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對責任範圍內道路上的地下管線蓋板每周巡查不得少於兩次;其他產權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蓋板每周巡查不得少於一次。每次巡查情況及巡查責任人必須登記在案。
第七條 各產權單位應當開通二十四小時地下管線蓋板缺損舉報專線電話和專線傳呼,並配備聯絡人員。
第八條 各產權單位在巡查中發現所屬地下管線蓋板缺損的,應當立即予以覆蓋;對一時無法覆蓋的或不屬於自己責任範圍的,應立即採取能夠確保行人和行車安全的臨時性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誌,並立即通知有關產權單位處理。一時無法確定產權單位的,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各產權單位或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有關單位通知或舉報後,應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有關單位。
因代為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九條 產權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蓋板的日常維護、管理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專業管理機構代為維護、管理。委託雙方應當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地下管線蓋板。產權單位對地下管線進行檢查、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管線蓋板、制止損害地下管線蓋板行為和舉報地下管線蓋板缺損情況的義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偷盜、損毀、破壞地下管線蓋板。
嚴禁非公安機關批准定點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收購廢舊地下管線蓋板。批准定點的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收購廢舊地下管線蓋板時,應查明其來源。
第十二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監督、檢查、考核制度,落實地下管線蓋板日常維護、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各產權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時限修復缺損的地下管線蓋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成其立即修復,並按每逾期一天處以1000元罰款的標準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由於地下管線蓋板缺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產權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end-->
時間
2001年9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