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

杭州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

杭州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杭州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9
第一條 為了促進與規範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治理手段、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創新,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新型智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大腦,是指由中樞、系統與平台、數字駕駛艙和套用場景等要素組成,以數據、算力、算法等為基礎和支撐,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推動全面、全程、全域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數字系統和現代城市基礎設施。
第四條 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便民惠企、創新推動、整體智治、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髮展規劃和具體措施;
(二)以城市治理需求為導向,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大腦建設行動計畫,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建設和安全運行維護任務;
(三)負責中樞建設和安全運行維護,研究並提升城市大腦的數位化、智慧型化、智慧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數字駕駛艙和套用場景的上線、評價和退出機制,加強全流程質量和安全管控;
(五)宣傳、推廣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六)其他促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統籌負責本地區的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網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防止重複建設,整體推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績效評價體系。
第八條 中樞是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核心繫統。各系統與平台數據通過中樞協同機制互聯互通,實現業務協同、數據協同、政企協同,提升城市運行協同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在中樞的融合套用,提高中樞的安全性、穩定性、擴展性。
第九條 系統與平台是對接中樞實現數據線上線下雙向融合的數字系統。
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系統與平台的建設與維護,實現與中樞對接,依託中樞線上協同,提升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能力。
第十條 數字駕駛艙是通過中樞數據協同後形成的智慧型化、精細化、可視化的數字界面。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推進分級分類分崗位的數字駕駛艙建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許可權設定、指標監測和動態更新、任務下達、決策參考等功能。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託數字駕駛艙,及時跟蹤、預測、研判和反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政府運行等領域的狀態,創新政府決策方式和社會治理模式。
第十一條 套用場景是依託中樞,通過線上業務連線和數據協同計算,實現流程簡化最佳化的綜合系統。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堅持“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加強套用場景建設,依法推動跨業務、跨系統、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的改革,實現公共管理和服務便民直達、惠企直達、基層治理單位直達。
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推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中,應當關注低收入人群、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利益,確保決策和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透明可釋、公平合理,並完善線下服務和救濟渠道,保障公民選擇服務方式包括傳統服務方式的權利。
第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企業等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適度的原則,依法開展數據的採集、歸集、存儲、共享、開放、利用、銷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數據採集對象的知情權、選擇權,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數據資源、統計等部門依法做好本市城市大腦標準化工作。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組織和個人參與城市大腦標準化工作。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保障公共數據質量,實現數據動態維護,確保接入城市大腦中樞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與時效性。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質量管控機制,對公共數據的質量以及動態維護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
第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建設城市大腦過程中,應當妥善處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與數據利用的關係,確保數據的公共屬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與他人合作開發城市大腦時,應當在開發協定中依法約定數據及其衍生數據等開發成果的權屬。法律對數據及其衍生數據等開發成果的權屬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城市大腦的數據開放工作應當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有序推進。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放自有數據,推動形成多元化的數據開放格局。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等利用開放的數據依法開展套用開發、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等活動,促進數據產業全業態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等部門建立城市大腦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安全審查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能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城市大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城市大腦安全保障制度。發生城市大腦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有效補救措施,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告知可能受安全事故影響的對象。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的財政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扶持機制,加強套用推廣。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引進專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數據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的社會宣傳,增強社會公眾認知度和參與度,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數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市場主體等多方參與的社會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推動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領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誠信氛圍。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通過“12345”市長公開電話等方式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據糾紛解決協調機制,依法妥善處理數據採集、共享、開放、利用、刪除、安全管理等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等各類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以及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涉及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的,參照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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