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龍(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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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長龍,男,漢族,1971年1月出生,吉林汪清人,1991年9月參加工作,200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4年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李長龍關於“受賄罪、行賄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李長龍因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長龍
  • 性別:男
  • 民族:漢族
  • 籍貫:吉林汪清
  • 出生日期:1971年1月
  • 學歷:研究生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拘留逮捕,判決公布,

人物履歷

2010年10月,任汪清縣財政局副局長;
2013年4月,任汪清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0年9月,任汪清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21年8月,任延邊州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3年7月,李長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拘留逮捕

2023年12月29日,李長龍因涉嫌犯受賄罪、行賄罪,經安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拘留,於2024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判決公布

2024年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李長龍關於“受賄罪、行賄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李長龍因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在行賄罪部分,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李長龍為謀取職務提拔,向時任汪清縣縣委書記王某(另案處理)行賄1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2.691萬元)和10萬元人民幣。
在受賄犯罪事實方面,李長龍的受賄時間是從2014年1月開始,一直到2023年3月,即被告人李長龍擔任汪清縣財政局局長、汪清縣政府副縣長、延邊州財政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撥付、工程項目承接、補助資金髮放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82.5327萬元。判決書共記載了12起具體受賄事實,主要是為企業承攬相關工程項目在資金撥付、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受賄的數額少則數萬元,多則幾十萬、百萬元,還有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產的形式進行受賄。
比如,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李長龍為鄭某掛靠的企業承攬相關工程項目在資金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分5次收受鄭某給予的總計8萬元人民幣。又比如,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為某公司在項目資金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分4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朴某給予的總計100萬元人民幣。2021年1月,李長龍利用擔任汪清縣副縣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請託,在推進汪清縣城市綜合停車場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中提供幫助,收高某給予的20萬元人民幣。
法院另查明,延邊州某委員會已扣押被告人李長龍上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2.5327萬元。
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長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李長龍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李長龍在受賄罪中具有自首情節,願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在行賄罪中具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長龍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真誠悔罪,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李長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李長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2.5327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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