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玉,漢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曾任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3年4月,陵水法院對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祖玉犯受賄罪、洗錢罪一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祖玉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祖玉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2年9月
- 曾任職務: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所獲榮譽,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判處徒刑,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23日,被授予海南省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2020年5月,入圍海南省2020年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推薦人選。
2020年11月24日,獲評“全國先進工作者”。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2年5月,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祖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陵水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8月4日,據清廉海南微信公眾號訊息,日前,經陵水縣委批准,陵水縣紀委監委對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祖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祖玉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執法制服採購、市政維修、違法建築拆除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陵水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陵水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李祖玉開除黨籍處分;由陵水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判處徒刑
2023年4月,陵水法院對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祖玉犯受賄罪、洗錢罪一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祖玉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祖玉相繼擔任陵水縣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和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此期間,李祖玉利用負責主持局黨組及行政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執法制服採購、陵水市政維修工程、違法建築拆違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 999.5384萬元。
2021年3月某日,李祖玉在陵水縣椰林鎮糖廠安置區附近收取謝某國10萬元後,將該10萬元中的9.87萬元存入其本人控制的鄒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中。2021年6月某日,李祖玉在陵水縣機關幼稚園附近收取林某某100萬元後,將其中9萬元存入其本人控制的鄒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中,並將其中90萬元交給鄒某某,讓其開戶存入銀行。鄒某某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工商銀行陵水支行開戶,並將90萬元存入該賬戶中。
陵水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祖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999.53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祖玉利用他人銀行賬戶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108.87 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祖玉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李祖玉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祖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祖玉已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