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讓杖殺屬官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景讓杖殺屬官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李景讓
- 出處:《通鑑》《舊唐書》
案件詳情
唐會昌六年,浙西觀察使李景讓屬下都押牙因事觸怒了他,李景讓命左右杖責之,不想其人杖下身亡。於是全軍憤怒,眼看將釀成兵變。李景讓之母得知此事後,讓李景讓立於庭院中,斥責他說:“天於使你鎮守一方,國家刑法豈能隨你喜樂而用,而妄殺無罪之人。萬一致一方不寧,不但上負朝廷,亦使垂年老母銜羞入地,無臉見你的先人!”言罷命左右剝其衣而坐之,將撻其背。將士們見狀向其母拜泣求情,在將士再三懇求下,其母乃釋李景讓。軍中因其母之舉而轉危為安。唐律禁止刑人過度,規定: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李景讓以個人喜怒杖責無罪之人,已屬違法,又刑人過度,致其人杖下而亡,更觸犯了刑律。在法治較好的時期,這種違法事件會被上奏朝廷,依法治罪的。而此時藩鎮跋扈,法紀墮壞,發生在方鎮的此類事情,多無人過問。但許多軍亂、兵變的發生,就是由此類事件此起。若非李母識大體,處置得當,李景讓雖能逃脫公罪,卻不能免將士的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