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明(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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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明,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河南安陽人,198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專學歷。曾任西藏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22年5月,李春明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春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河南安陽
  • 出生日期:1957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9年7月至1990年10月,西藏自治區加查縣財政局會計;
1990年10月至1992年1月,西藏自治區加查縣財政局副局長;
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農財處副主任科員;
1993年6月至2000年9月,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農財處主任科員;
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
2005年1月至2015年1月,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會計師;
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7年9月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8月25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李春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4月,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李春明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西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李春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春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信仰宗教;罔顧中央三令五申,收受私營企業主禮品禮金;利慾薰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委託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李春明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春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5月13日,高檢網訊息,李春明涉嫌受賄一案,由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春明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2年5月,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李春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拉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春明利用擔任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經營投資、發放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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