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從文

李從文

李從文,男,漢族,1961年3月3日生,安徽巢湖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年7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貪污、受賄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從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巢湖
  • 出生日期:1961年3月3日
  • 畢業院校:合肥工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免去職務,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8,長春地質學院地質系地質礦產調查專業學生;
1985.08——1986.03,安徽地礦局區域地質調查隊技術員;
1986.03——1987.12,借調安徽地礦局辦公室工作人員;
1987.12——1993.03,安徽省地礦局政策法規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3.03——1994.06,借調安徽省迪安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
1994.06——1996.09,安徽省迪安房地產公司經理;
1996.09——1997.10,安徽省地礦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10——1999.01,安徽地建(集團)公司迪安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
1999.01——2000.09,安徽省地礦局行政事務管理處副主任;
2000.09——2001.01,安徽省地礦局勘查工程管理處處長;
2001.01——2007.01,安徽省地礦局經營管理處處長;
2007.01——2011.12,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間:2007.09——2010.07,在合肥工業大學行政管理與電子政務專業學習;2010.12,獲得管理學碩士學位);
2011.12——2014.09,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14.09——2018.07,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0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1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從文違反政治紀律,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發放績效工資,公款購買高檔酒水用於公務接待,在已配備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安排下屬企業為其另行租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投資情況;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等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經招投標,將局屬企業的部分項目交由相關建築企業施工;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分別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李從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漠視法紀,不修政德,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安徽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從文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1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從文決定逮捕,並指定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22日,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從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從文,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簡稱“地礦局”)副局長、安徽省地礦局局屬企業安徽迪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後更名為安徽地礦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徽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報銷私車費用,夥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礦局經營管理處處長、副局長、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局長、安徽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員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30日上午,由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在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楊林秀、檢察員陳希出庭支持公訴。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以下簡稱省地礦局)副局長、安徽省地礦局局屬企業安徽迪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10月更名為安徽地礦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徽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公款報銷私車費用人民幣5.6312萬元,總計人民幣1191.7308萬元;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礦局經營管理處處長、黨委委員、副局長、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以下簡稱華冶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安徽省地礦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宏、張修文、王軍等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請託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2.149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從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採取多媒體示證方式進行分組舉證,清晰直觀展示了被告人李從文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並進行了質證。被告人李從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在最後陳述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於當日上午十二點多結束。因案情重大,法庭將擇日宣判。

免去職務

2019年1月8日,安徽省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免去:李從文的安徽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貪污、受賄案,被告人李從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礦局副局長、安徽省地礦局局屬企業安徽迪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徽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公款報銷私車費用人民幣5.6312萬元,總計人民幣1191.7308萬元。另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礦經營管理處處長、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2.1492萬元。
2008年下半年,迪安公司與安徽希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協定,成立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來安縣“南城美都”項目,該項目部分工程由安徽地礦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建,李從文的外甥趙宏(另案處理)在地礦建工擔任項目經理。2009年,時任新城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修文和迪安公司副總經理、新城公司總經理田光新(均另案處理)向被告人李從文提議,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從新城公司套取項目工程款,由張修文、趙宏各自支取一部分,餘款由田光新、李從文支配,李從文接受提議。2009年至2011年,張修文安排張某、汪某、夏某等項目經理以虛開工程發票方式,虛增工程成本人民幣1186.0996萬元,經張修文、田光新核銷發票平賬後相繼套出。截至2018年7月,張修文、趙宏分別從套出資金中支取人民幣374.0452萬元、163.4109萬元,餘款人民幣648.6345萬元由李從文、田光新實際控制。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從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公款報銷私車費用人民幣5.6312萬元,計人民幣1191.730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李從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2.149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考慮李從文犯罪的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李從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庭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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