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販賣毒品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建販賣毒品案
- 發生時間:2017年4月
- 發生地點:福建省霞浦縣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建,男,漢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務工人員。2013年1月16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3日刑滿釋放。
2017年4月5日、7日,被告人李建通過微信等方式與吸毒人員林某某商談毒品交易事宜後,在福建省霞浦縣一小區先後兩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各1包,收取毒資250元。同月8日12時許,李建在霞浦縣松港街道欲再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時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李建身上查獲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1.59克,從李建住處臥室床頭櫃的抽屜內查獲10小包甲基苯丙胺,總計重約28.07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取證程式存在一定問題,如,偵查人員搜查現場時未出示搜查證,現場勘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對毒品包數和位置的記載不一致。對此,公安機關出具了工作說明,並有相關偵查人員當庭作出合理解釋,再結合本案視聽資料及搜查時在場的兩名證人的證言,相關證據可以採納。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建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總計約30克,且其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0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依法全面、規範地收集、提取證據,確保案件證據質量,是有力打擊毒品犯罪的基礎和前提。毒品犯罪隱蔽性較強,證據收集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對於不屬於非法取證情形的證據瑕疵,通過補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依法採納相關證據。本案偵查人員在搜查時未出示搜查證,現場勘查筆錄與扣押清單中對毒品包數和查獲毒品位置的記載不完全一致,但通過偵查機關出具說明、調取在場證人的證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方式,使得證據瑕疵得到合理解釋,能夠確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體現了審判階段對取證規範性的嚴格要求,有利於確保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