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食言奸致婦自盡案

李寒食言奸致婦自盡案,發生於182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寒食言奸致婦自盡案
  • 發生時間:1828年
  • 發生地點:山西
  • 發生時期:道光八年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山西有民馬如龍與李寒食的妹妹賀李氏通姦,許諾給賀李氏銀兩。後賀李氏向馬如龍索要銀兩,馬如龍推說日後寄給她。李寒食不同意,並以與馬的妻子通姦作比前去斥責馬如龍。馬如龍的妻子馬李氏聽到後,氣忿萬分,服毒自殺。案件發生後,該撫認為,李寒食僅用言語打比方,並不是以馬李氏與人通姦向馬如龍戲謔,也不是與馬李氏口角謾罵,律例對此案情沒有專條規定,就將李寒食比照“並未與婦女見面相謔,上與其夫及親屬互相戲謔,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滿流例”量減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該案上報後,該司詳查案情,認為此案情與向其夫戲謔,該婦女聽聞穢語自盡的案情並沒有不同,不應該對李寒食在量刑減等,而應該比照“並未與婦女見面相謔,止與其夫戲謔,婦女聽聞穢語羞忿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並追索埋葬銀十兩給已死馬李氏的親屬。之後,道光皇帝也重申,凡是因以褻語釀命而判流放罪的都不準援減。對該案的審理判決,該撫與該司所引的律例完全相同,但該撫考慮到李寒食取譬馬如龍之妻賣奸是有一定原因,對李寒食減等判罪實屬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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