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琛

李宜琛(1910-1976) ,祖籍福建省水吉鎮(原屬建甌,現為建陽市),民國時期著名民法學家。1931年前往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研修。1934 年,任教於北平大學,兼河北法商學院教授。1942年,擔任教育部抗戰教育委員會的專任委員。1943 年李宜琛調入重慶任職教育部所屬國立編譯館社會組主任,同時兼任復旦大學教授。1945年後,因律師界人才極缺,李宜琛接過一系列重大案件,如金壁輝(著名的日本女間諜川島芳子)案、張潔清的伯父案以及京劇大師馬連良案、李萬春案等。因在律師界表現突出,李宜琛從律師界進入政界。當選為民國的國大代表和北平市參議員。李宜琛著述頗豐,有《民法總則》《現行物權法論》《婚姻法與婚姻問題》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宜琛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福建省水吉鎮
  • 出生日期:1910年
  • 逝世日期:1976年
  • 畢業院校日本早稻田大學
人物生平,主要作品,人物關係,人物評價,

人物生平

李宜琛,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祖籍福建省水吉鎮(原屬建甌,現為建陽市),出生於1910年農曆2月2日。其父李兆年,曾在京師法政學堂和進士館法政講習所學習過。李父的政法生涯對少年李宜琛的成長影響顏深,並建議其從事法律工作。最初,李宜琛立志搞文學創作,其後,由於受其父影響,遂改學法律,“棄文從律”一心報國。
1930年李宜琛大學畢業,第二年留學日本。而留日的原因,據說也是其父的意思,李父認為李宜琛為長子,留學日本離中國近,有事回家方便。李宜琛在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研修,學習非常努力和勤奮,深得早稻田大學法學部教研室教授、法學博士中村萬吉先生的賞識與厚愛,並獲恩師題詞相贈“居不可無竹”(有原件可證),意即希望李宜琛像竹一樣清麗、脫俗,具有挺拔凌雲、堅貞不阿的操守和特質。無論李宜琛是在日本,還是其回到中國,中村萬吉先生都非常關注李宜琛的學術研究和發展,並多次為其研究成果作序。
1934 年,留日三年後的李宜琛回國,經白承天、余戟門的介紹,任教於北平大學,兼河北法商學院教授。1937年7月,“七七事變”後,平津淪陷,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令北平大學與北平師範大學北洋工學院遷西安,合併成立國立西安臨時大學。同年,李宜琛也因為戟門師的委託,與學校同到西安。後來西安臨時大學改為西北聯大,1939 年西北聯大改為“國立西北大學”。
1942年,李宜琛離開西北聯大所在的陝南城固來到重慶前,擔任教育部抗戰教育委員會的專任委員。1943 年李宜琛調入重慶任職教育部所屬國立編譯館社會組主任,同時兼任復旦大學教授。1945 年因其父前後一直在北平居住,所以李宜琛重新回到北平。由於當時政府規定北平日偽時期的律師一律不準執業。律師界人才極缺,故李宜琛即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同時兼任北平朝陽大學天津法商學院教授至1949年。期間接過一系列重大案件,如金壁輝(著名的日本女間諜川島芳子)案、張潔清的伯父案以及京劇大師馬連良案、李萬春案等。因在律師界表現突出,李宜琛從律師界進入政界。當選為民國的國大代表和北平市參議員。
1949年4月,情勢急轉軍管會以歷史反革命的罪名把李宜琛逮捕送北京市公安局所屬清河農場進行管訓,其理由有二:一是其曾擔任民國的國大代表:二是其擔任過金壁輝(日本女間諜川島芳子)一案的辯護律師。管訓期間,李宜琛在農場文教大隊從事編寫教育犯人的文藝作品。在李宜琛剛剛接受管訓時,朝陽大學曾給他發函,希望他到朝陽大學工作。但他因受管訓而無法回函。待恢復自由後,朝陽大學已經在中國高等院校院系調整中消失,他因而失去了任教的機會。
1956 年至1966年期間,李宜琛著手翻譯大量日本著作,與此同時他還為全國政協做一些文史資料的寫作整理工作。1966 年“文革”爆發,李宜琛因被認為存在“歷史問題”而遭到整治,1976 年“文革”結束,李宜琛也在福州去世,是年66歲。

主要作品

李宜琛在日留學時努力學習,深受老師的賞識,在學業之餘也進行法學寫作。回國後,任教十數年,期間也筆耕不暇,著作等身。關於李宜琛先生的著述,據北京圖書館編《民國時期總書目》(1911-1949 年法律篇)所載主要有以下七種:,
第一,《民法要論總則》,北平著者書店1932年9月初版,158 頁,有圖,21 開。除緒論外,分五章。論述權利與義務的本質,權利的主、客體,權利的得喪變更及其保護與行使。該書對國民政府 1929 年10 月10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篇進行了系統研究。書前附有參考目錄
第二,《民法總則》(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國立編譯館 1943 年12月初版1947年3月滬5版,415頁,24開。1977年10月第16版由何鴻基校訂,我國台灣正中書局印行。該書在著者的《民法總則要論》基礎上擴大篇幅,增加注釋及中外法例之比較。附“事項索引”“民法總則參考書舉要”
第三,《現行物權法論》,北平好望書店1933年9月初版,328頁25開。該書是對1929年11月30日國民政府公布,並於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物權篇的研究。作者在書中論述其綱要.徵引中外法例,綜述諸家新說。全書分物權法總論、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五章附錄,為《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1943年7月30日立法院第243 次會議通過)。
第四,《婚姻法與婚姻問題》,重慶正中書局1944年5月初版,1946年3月滬1版1947年10月滬3版,181頁32開。該書共九講,講述婚姻制度的歷史,並對訂婚、結婚、婚姻關係、夫妻財產、離婚訴訟等問題詳加解析。
第五,《現行親屬法論》(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商務印書館 1944 年2月初版.186頁25開。南京國立編譯館 1946年5月滬初版189頁25開。該書是對國民政府民法親屬篇的研究,分親屬法總論親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撫養、家、親屬會議等八章。書中徵引中外法例,比較異同,分析法條,對親屬法上各種制度,溯其沿革,明其體用。書後有附錄,為《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1943年7月30日立法院第243 次會議通過)。
第六,《現行繼承法論》(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商務印書館 1944年9月初版,1946年5月滬再版,144 頁.25開。該書對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並於1931年5月施行的民法繼承篇進行論述分繼承法總論、繼承、遺囑三章。作者徵引中外法例,注釋法條,對宗桃繼承應否廢止、一子繼承制、女子繼承制、繼承人範圍、順序等均有一己之見第七,《日耳曼法概說》重慶商務印書館 1943年4月初版159頁36開。該書分為分總說、人法、物權法、債務法及責任法、親屬法、繼承法六章。這是當時國內不多見的對日耳曼法的專門研究著述。

人物關係

父親:李兆年,曾在京師法政學堂和進士館法政講習所學習過,歷任廣東翁源縣、浙江新登縣知縣,京師初級審判廳、京師地方審判廳推事,奉滿保薦知府民國成立後,李兆年曾被選為北京臨時參議院議員,第一屆國會正式成立,當選為參議院議員,第二次恢復國會時,再任參議院議員。

人物評價

中村萬吉:“法學士李宜琛君,既著有《民法總則》一書,博聲價矣,爾來未及期年,復著《現行物權法論》以問世。海內相傳,洛陽紙貴,可預期也。李君忠於學,其論述雖片言隻語,未敢忽諸,每頁脫稿,輒來見示,余亦迎而樂之。君之敘述論列,莫不精到無加,其秀雋睿智,從可知矣。君為稻門逸足,後生可畏,夙有定評,可謂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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