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福(廣東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

李天福2014年4月日,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一案二審判決落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受賄罪及行賄罪的判決,但撤銷了對貪污罪的認定。數罪併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由二十年減為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60萬元。

廣東高院經審理查明:2002至2011年間,李天福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提拔、崗位調動、工程建設、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12.7萬元、美金15萬元、港幣15萬元及佳美小汽車一輛。此外,李天福還向時任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長倪俊雄(已判刑)行賄人民幣20萬元、港幣10萬元。
對於一審認定李天福構成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廣東高院二審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兩次開庭,最終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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