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平,男,33歲,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市星光工貿公司業務員。1997年7月14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光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光平運輸、非法持有毒品案
- 人物年齡:33歲
- 人物家鄉:浙江省杭州市人
- 人物職業:星光工貿公司業務員
案情,判決,
案情
被告人:李光平,男,33歲,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市星光工貿公司業務員。1997年7月14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光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光平於1997年6月12日中午,在北京郵電局駐新世紀飯店郵電所內,採取全球特快專遞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陳勇郵寄海洛因6克,被發現舉報。當日下午,李光平在其租住的新世紀飯店2112房間內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又從李光平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光平稱該毒品系從廣州購得。現毒品已全部收繳。
上述事實,有證人金思宇、趙維濤、陳勇的證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毒品收繳清單,物證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證實,被告人李光平亦供認不諱。
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光平郵寄海洛因6克及非法持有海洛因31.41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郵寄物品,是郵政部門根據投郵人的要求將其投郵物品從甲地移往乙地而開展的一項業務。郵政部門用交通工具運輸,使投郵物品實現從甲地到乙地的空間位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在《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把郵寄毒品規定為運輸毒品罪中的一種犯罪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李光平被指控的行為發生在修訂後的刑法施行前,依照修訂後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修訂前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修訂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適用修訂後刑法。郵寄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無論在修訂前或者修訂後的刑法中,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刑法修訂前的《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處刑比修訂後刑法重。修訂後刑法已經施行,對本案應當適用。李光平郵寄毒品海洛因,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關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由於其郵寄毒品的行為被及時發現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光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拒不交出仍非法持有,且無證據證明該毒品是用於販賣還是自己吸食,其持有毒品的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光平一人犯兩罪,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據此,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7年11月6日判決:
被告人李光平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限刑滿釋放後二年內交納)。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光平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