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等搶劫案,發生於清朝嘉慶二十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三等搶劫案
- 發生時期 :清朝嘉慶二十二年
- 涉及機構: 巡撫
- 涉及人物:李三、王五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清朝嘉慶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據《刑案匯覽》載:“李三起意糾竊,臨時強與王五入室,搜得藏物走出,王五將火把丟棄院內,不期風大燃院內林稽,延燒房屋,致將在房睡臥之事主五幼子二人燒傷殞命。”此案發生後,安徽巡撫以無治罪明文提議按例將李三王五二犯均擬斬決。認為遺火燒死事主因比強盜殺人及放火者為輕,較之僅止得財未致死命者則重,如果燒死一鄰尚可以為因盜威逼致死律止斬候。但“今事主已被燒死二命又系一家且均系未及十歲幼孩,死者之家認為太悲慘。即使強盜而未得財或未入室,本罪不致死者亦應從重斬決,況系得財搜藏,本應斬決,將遺棄火把以致燒之王五斬決上加梟示。李三糾竊事主高如輸家牛隻,被事主警覺,臨時起意行強,搜得藏物,實為法律所難原理,李三以強盜已行得財律擬斬立決及王五一併行強,聽從王五放棄縱火燒死二子,本因按盜威逼致死律斬決,何況該犯強劫得財,事主二子被燒死,情節嚴重,李三擬斬決,王五依強盜得財律擬斬立決再加梟首示眾”。